你公司對你安排的休息日及年假都是有問題的,休息日可能會俾老闆走到法律罅,但年假只得五日就肯定觸犯《僱傭條例》。
先說有薪年假,除非你不是連續性合約僱員,否則每做滿一個假期年(12個月),在跟著的假期年可以享受年假,《僱傭條例》規定入職頭一、二年每年可累積的年假是不能少於7日,以後每年加一日,直到第9年加至不少於14日年假後才終止遞增下去。年假是必須在跟著的12個月內放,只有年假多於十日,十日以外的年假在僱傭雙方同意下可以"買賣假",用工資代替年假。,十日以內的年假不可以用工資代替。如果你入職第二年內沒放足第一年累積的7日有薪年假,僱主肯定已觸犯《僱傭條例》關於有薪年假的條例。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包括不放),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主在第二年(假期年)內,若只是放五天年假,你可直接向勞工處舉報,法例條文好清晰,不容僱主抵賴。
相對來說,關於休息日的條例就比較含糊,弄至很多時僱主變相可以不讓員工放休息日而不犯例。
法例規定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就會是連續性合約)員工每星期可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法例還說明: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但以下休息條例,就變得僱主有機會走法律罅不給足休息日與員工:
休息日自願工作
除受僱於工業界的 18 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
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均屬無效。
休息日工資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也就是要得到僱主承諾,休息日才會有工資!
休息日僱員在自願情況下可以上班工作!僱主不能強迫但可以利誘例如:休息日沒工資,休息日上班有加班工資。這就是俗稱公司向員工買假,理論上員工可以不賣假,因為法例有規定僱主不可以強迫員工休息日工作。但員工不答應賣假見工時都不會錄用,被錄用後才拒絕賣假,僱主會依足法例解僱(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解僱該員工)。這就令到須要有穩定工作的朋友,願意答應賣假給公司,變成休息日自願工作。買賣休息日的情況在飲食業界相當普遍,接近可稱作行規。
題主你是從事飲食行業,對於"賣假"應有一定的概念吧,你可以去勞工處投訴僱主不給足休息日給你,但僱主極容易脫身,他可以這樣說:公司在聘用他時早說過每月只可以給兩天休息日,其他休息日要賣給公司。若他不願意賣假,就不會做了兩年都賣假給公司,總之過去他的休息日都是自願上班而收取加班工資,並沒有強迫成份在內!由於你休息日有工資,很難說是被迫而不是自願。可否拒絕以後休息日不再自願工作,當然可以!但你不能拒絕僱主依足手續合法解僱!更可能要面對以後難以在這行業立足,因為這行業習慣了員工必須賣假,只要知道你不願賣假,必定不聘用。
公司暫停營業不是法定有薪假期,僱主可以扣員工沒上班當天的工資,若員工同意是可以用扣年假或休息日代替扣工資,若你不同意的話,僱主只可以扣你沒開工當天的工資而不能扣你年假或休息日,這種情況你必須盡早提出反對,過了停工日子後的第一個工資期就無從反對,原因是你連錢都取去了還談甚麼反對扣假代替扣工資。
法例是容許公司短暫營業要員工放無薪假期的,但暫停營業日數有規限,超過日數就是公司停工,公司停工僱員可要求公司遣散,未足兩年工齡可取回解約(這情況是不叫作解僱)代通知金,工齡2年或以上的除了解約代通知金外,還可以領取遣散費。
停工的定義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參巧資料:《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四章可以見到年假及休息日的條例;第十章有停工的定義、遣散費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