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高人解答,,有關例假及工作問題

2010-11-05 2:28 pm
我是某一間牛什檔既員工(某牛什檔有兩間分店的,,)

我係係總店工作的,,2年前入職..,,例假一個月得兩日,,,一年都係得5日大假(有D人係7日,,搞不清楚計算方法),,未見過有雙糧,,

問題一,,僱主有否違法?

1年前調出分店一年,,假期增至4日(話出左去做夠三個月後會加到4日,,3個月後同佢講,,佢話唔記得有咁既事..花左好耐時間去勾起佢記憶,,佢先好唔滿意咁加到4日),,薪金由$7500增加至$9000,,一年後再調回總店,,僱主以「慳左時間同車錢當加左人工」為理由,,冇加薪,,假期又跟番總店行番一個月兩日..姐係減左我兩日假,,人工照舊.,平均每小時時薪(我以月薪計算的)係有減無增...仲要係平均一小時蝕兩蚊

問題二,,能否追討其差額?

有時公司落閘休息一日,,或者因為其他關係未能開檔工作..(除左因為打風而開唔到檔之外),,僱主會將呢日假期扣落例假度,,姐係果個月既例假會得番一日

問題三,,,這樣做到底合不合理的?

因為我尚算年輕(19歲)..對勞工法例不是太清晰,,又沒聽過什麼講解,,請高人解答,,謝謝

回答 (3)

2010-11-10 1:31 am
僱主有違法*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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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休息日

僱主可否強迫僱員一星期工作七天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 ﹖
不可以。凡按連續性的僱傭合約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1天休息日。 (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除了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否則僱主不可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在這 些例外情況下,僱主必須另定休息日。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

法定假日是否規定有薪抑或無薪 ﹖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連續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放取休息日?
不可以。僱員除有權享有法定假日外,尚有權享有休息日。

僱主可否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 ﹖
可以。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在這些情況下,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為僱員所放取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記錄。



僱 傭 保 障

僱 員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可 以 向 僱 主 提 出 就 不 合 理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的 補 償 申 索?如 僱 員 根 據 連續性合約 受 僱, 可 在 下 列 情 況 向 僱 主 提 出 就 不 合 理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的 補 償 申 索:

僱 主 未 獲 僱 員 同 意 而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而 有 關 的 僱 傭 合 約 並 沒 有 明 文 規 定 僱 主 可 以 這 樣 做; 以 及
僱 主 因 有 意 令 僱 員 喪 失 或 減 少 僱 員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正 在 或 將 會 享 有 的 權 利、 福 利 或 保 障 而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如 僱 主 未 能 顯 示 有 關 更 改 是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指 定 的 正 當 理 由 作 出 的, 將 當 作 有 這 意 圖 和 不 合 理 更 改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僱 員 可 有 甚 麼 補 償?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勞 資 審 裁 處 可 命 令:
1僱 主 讓 僱 員 復 職 或 再 次 聘 用 僱 員 (但 須 僱 主 和 僱 員 雙 方 同 意); 或

2僱 主 須 支 付 終 止 僱 傭 金 給 僱 員。

甚麼是法定假日 ﹖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1月1日
農曆年初一
農曆年初二
農曆年初三
清明節
勞動節(5月1日)
端午節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中秋節翌日
重陽節
國慶日(10月1日)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僱主可否以工資代替法定假日給僱員 ﹖
不可以。僱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
僱主如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僱主是否須要另外補假?
須要。如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僱主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年假
每年須給予僱員多少天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 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逐年遞增至最高14天如下: 服務年期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172738495106117128139或以上14誰決定年假的日期?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的意見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僱員應得的年假是否可以分開發放?

年假須為一段不間斷的期間。但如果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 10天可將不多於3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年假日數超過 10天最少連續發放7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以分開發放。
僱主可否給予僱員工資以代替年假?
僱主不得在僱傭合約內加入任何條款,令僱員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包括支付工資以代替年假的條款。 然而,如僱員同意,法例准許僱員可以接受款項代替部分年假,但祇限於超逾10天的年假部分。 [ 例 ]:一名享有12天年假的僱員,可以享用10天年假而接受相等於 2天年假的工資。


僱員受僱未滿一年辭職,僱主是否須按比例給予僱員年假薪酬?

如僱員在一個假期年內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都可獲發放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參考: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2010-11-05 10:38 pm
你公司對你安排的休息日及年假都是有問題的,休息日可能會俾老闆走到法律罅,但年假只得五日就肯定觸犯《僱傭條例》。

先說有薪年假,除非你不是連續性合約僱員,否則每做滿一個假期年(12個月),在跟著的假期年可以享受年假,《僱傭條例》規定入職頭一、二年每年可累積的年假是不能少於7日,以後每年加一日,直到第9年加至不少於14日年假後才終止遞增下去。年假是必須在跟著的12個月內放,只有年假多於十日,十日以外的年假在僱傭雙方同意下可以"買賣假",用工資代替年假。,十日以內的年假不可以用工資代替。如果你入職第二年內沒放足第一年累積的7日有薪年假,僱主肯定已觸犯《僱傭條例》關於有薪年假的條例。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包括不放),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僱主在第二年(假期年)內,若只是放五天年假,你可直接向勞工處舉報,法例條文好清晰,不容僱主抵賴。

相對來說,關於休息日的條例就比較含糊,弄至很多時僱主變相可以不讓員工放休息日而不犯例。
法例規定連續性合約(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就會是連續性合約)員工每星期可享有不少於一天休息日,法例還說明: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但以下休息條例,就變得僱主有機會走法律罅不給足休息日與員工:
休息日自願工作
除受僱於工業界的 18 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
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均屬無效。
休息日工資
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也就是要得到僱主承諾,休息日才會有工資!

休息日僱員在自願情況下可以上班工作!僱主不能強迫但可以利誘例如:休息日沒工資,休息日上班有加班工資。這就是俗稱公司向員工買假,理論上員工可以不賣假,因為法例有規定僱主不可以強迫員工休息日工作。但員工不答應賣假見工時都不會錄用,被錄用後才拒絕賣假,僱主會依足法例解僱(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解僱該員工)。這就令到須要有穩定工作的朋友,願意答應賣假給公司,變成休息日自願工作。買賣休息日的情況在飲食業界相當普遍,接近可稱作行規。

題主你是從事飲食行業,對於"賣假"應有一定的概念吧,你可以去勞工處投訴僱主不給足休息日給你,但僱主極容易脫身,他可以這樣說:公司在聘用他時早說過每月只可以給兩天休息日,其他休息日要賣給公司。若他不願意賣假,就不會做了兩年都賣假給公司,總之過去他的休息日都是自願上班而收取加班工資,並沒有強迫成份在內!由於你休息日有工資,很難說是被迫而不是自願。可否拒絕以後休息日不再自願工作,當然可以!但你不能拒絕僱主依足手續合法解僱!更可能要面對以後難以在這行業立足,因為這行業習慣了員工必須賣假,只要知道你不願賣假,必定不聘用。


公司暫停營業不是法定有薪假期,僱主可以扣員工沒上班當天的工資,若員工同意是可以用扣年假或休息日代替扣工資,若你不同意的話,僱主只可以扣你沒開工當天的工資而不能扣你年假或休息日,這種情況你必須盡早提出反對,過了停工日子後的第一個工資期就無從反對,原因是你連錢都取去了還談甚麼反對扣假代替扣工資。
法例是容許公司短暫營業要員工放無薪假期的,但暫停營業日數有規限,超過日數就是公司停工,公司停工僱員可要求公司遣散,未足兩年工齡可取回解約(這情況是不叫作解僱)代通知金,工齡2年或以上的除了解約代通知金外,還可以領取遣散費。
停工的定義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參巧資料:《僱傭條例》簡明指南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第四章可以見到年假及休息日的條例;第十章有停工的定義、遣散費如何計算)
2010-11-05 6:30 pm
根據僱佣條例第四章: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天可享有不少於一天的休息日", 所以你應每月有例假 4天。

2.僱佣條例也列明:"只有在僱員同意下,僱主才可另訂休息日";

所以你公司己觸犯勞工法例了,為保障自己權益,你應主動向勞工處,或找區議員求助。

可瀏覽下列僱佣條例: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收錄日期: 2021-04-16 11:51: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105000051KK0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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