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Mak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B君是否可以以半份物業權身份出租該單位的另一間房嗎?
答:現A、B 兩人聯名持有物業!嚴格來說,聯名物業是要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才可出租!但實際上,很多聯名物業的租約,卻只是得一位業主的簽名!在法律上,這些租約是否有效呢?
要解答以上一連串問題,必須瞭解「聯名物業是否要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才可出租」中「同意」的意思!是否一定要兩位業主都在租約中簽名,才算是一致同意?答案是不!因為只要簽名的其中一位業主,是受到另一位沒有簽名的業主所授權,就可視作兩位業主都是一致同意,故不需兩位業主都在租約中簽名!
但假若因讓親友 C 免費居住的 A 不同意出租或簽署授權時,那又如何呢?
如 A 拒不合作,其實 B 亦一樣可以讓其他人佔用他空署的房間!因 B 亦屬業權持有人,亦擁有使用該物業的權利,而在該物業內亦有屬 B使用的房間,那 B 理論上可以讓任何人使用上述房間!至於 B 有否收租或其他費用,則是 B 和那使用人間的問題,其實亦無需向 A 作出交代!
如果成功租出,租客便會使用該單位內的廁所、廚房及客廳,但租金只得B君收取,這對於A君有利益衝突嗎?法律上對A君有甚麼影響?
答:當然跟 A 或他的佔用人 C 有利益衝突!原本 C 獨享全屋空間和設施,突然有他人加入使用自然會對 C 造成不便!
相對來說,B 或他的租戶如成功入住後,理應平分支付一切相關開支,如水電管理費等物業支出!以前由 C 獨付,現在當然是平分!
而法律層面則自然會有問題!假設 B 的租客有意外或有租務糾紛,追討賠償的目標自然是這物業的所有業權人而不單是 B 一位!
但其實相對地說,假設現在的佔用人 C 遇上意外,告的同樣有機會是物業的所有業權人而非單 A 一位!所以其實這法律風險 B 一直在承受當中,縱使他從未有分毫得益!
其實尚有一個解決方法!就是 C 向 A、B 支付佔用該物業的租金,由 A、B 均分,那 B 便無需考慮要將房間出租這問題了!A 可以基於親友關係選擇不收取 C 那一份,但要將協議的半份租金交給 B ,這才是公道的做法!
老實說二人聯名持有物業,長期祇由其中一方佔用或讓他人免費使用而另一方毫無得益,是不合理的!A 有否收取 C 的租金也是未知之數,算他真的無收那這些利益 A 和 C 不可能白白享用的!當然作為業權人如 B 不介意自然無問題,但當 B 認為不妥要取回自身權益時,則是正常和理所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