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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行省制的特點,元代實施的行省制令到地方無實權..權仍在中央
行中書省,中國元朝時期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民間簡稱「行省」或「省」。元朝全國四級地方行政制中,首都所在的腹里地區(今河北、山東、山西及內蒙古部分地區)則由中書省直接管轄,吐蕃由宣政院管轄。「行中書省」在當時主要作為軍事管理,掌管所轄省內的錢糧、兵甲、屯種、漕運及其他軍政事務。
1). 行省的二元化特點有利於中央集權 ~
元朝行省最初只是臨時性的中央派出機構,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後期,始基本定型,轉變為常設的地方大行政區。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並地方化之後,它仍然帶有中央派出機構、或者說是中書省分支機構的性質,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點,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區關係所不具備的,這種特點使得行省既要服從中書省的制約又共同為元代統治服務。 2). 中央對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於中央集權 ~
行省~「軍國重事,無不領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牽制與制約,如在人 事權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行省幾無任官和詮調權;在財政方面,行省只是充當了朝廷集中財賦的工具,所收取的財賦行省必須執行上供中央與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懸殊比例規定,行省還有義務遵照朝廷的命令,額外提供錢谷,以彌補中央財賦支出的不足;在軍事方面,行省不能獨立行使軍權,軍權掌握在中央的樞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對行省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典制,不能逾越。 3). 行省內部權力的相互牽制有利於中央集權 ~
元代行省內部實行的是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即通過行省官員集體開會共同負責,各官員之間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牽制,每個行省官員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同時中央在行省也構制了監察行省、防範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4). 行省的劃分特點有利於中央集權 ~
從元代開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採取「犬牙交錯」的原則,任意將自然環境差異極大的地區拼成一個省級行政區,削弱地方的經濟、文化認同感,人為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從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險而守、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朝廷就比較容易控制了。
綜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雖然令到地方無實權,但它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目的, 同時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