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仍未簽正式買賣合約之責任

2010-11-02 6:33 pm
本人 (賣方) 原定於 10月29 日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 但到該日才收到律師通知, 因買方律師加了很多條款於買賣合約上, 而律師認為有些不應接受, 而退回給買方律師.

最終, 於 10月29日當天, 只接獲我方律師回覆, 已收到買方交來訂金餘款之支票, 但我方拒絕接受之條款, 仍未收到買方之回覆, 所以當天不能簽訂正式買賣合約.

1) 因臨約寫明, 正式合約須於 10月29日前簽訂, 但至今仍未辨好, 我方 (賣方) 有否法律責任 ?

2) 我能否不接受買方另加的任何條款 ?

3) 甚樣才算毀約 ?

4) 如最後雙方都未能達成共識, 甚辨 ?

5) 這是否常見之情形 ?

煩請解答以上問題, 謝 !

回答 (1)

2010-11-02 8:48 pm
✔ 最佳答案
1:再加條款是買方自己問題!賣方冇責任的!

2:可以不接受兼殺訂!

3:只要其中一方冇依臨約規定,就是毀約!

4:直接殺訂,加條款應早在臨約加!

5:買家要求加條款,通常是任何情况不得殺訂,按唔到就退訂等,對業主冇保障條款,是常見的,賣方可不接受!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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