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賣方) 原定於 10月29 日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 但到該日才收到律師通知, 因買方律師加了很多條款於買賣合約上, 而律師認為有些不應接受, 而退回給買方律師.
最終, 於 10月29日當天, 只接獲我方律師回覆, 已收到買方交來訂金餘款之支票, 但我方拒絕接受之條款, 仍未收到買方之回覆, 所以當天不能簽訂正式買賣合約.
1) 因臨約寫明, 正式合約須於 10月29日前簽訂, 但至今仍未辨好, 我方 (賣方) 有否法律責任 ?
2) 我能否不接受買方另加的任何條款 ?
3) 甚樣才算毀約 ?
4) 如最後雙方都未能達成共識, 甚辨 ?
5) 這是否常見之情形 ?
煩請解答以上問題, 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