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想請問如何破產期間有花紅及遺散費處理,但之後的2-3個月也沒工作, 是否也需要繳交債權人?
答:要!而且依例要全數上繳!
因花紅、獎金、雙糧、遣散費等屬一次過的收入,非按月發放的薪金!故會獨立於生活費數額之外!基本上要全數申報和上繳給署方作還債之用!
假設真有某些生活需要或困難,希望保留部分的話!則要自行向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申請!祇要理由充分和得到對方體諒接納,是有曾成功保留部分的例子!祇是被沒收充公的部分也必在一半以上!
另還款於債權人的戶口是以每月計算還是每年計算?
答:計算生活費是否超額的方式是按月計算,並非按年度總和 ÷ 12 個月!
即是你一年中收入超過生活費上限的那幾個月份,超出的數目便要上繳!而入息未達標的自然無需上繳!當你失業無收入的月份,自然亦無需上繳,但署方亦不會理會破產者將如何生活!
那依匿名 網友所舉的例子,應當作如下理解!
基本月薪: $23000
每半年營業獎金: $7000 (分別於7月及1月發, 即一年為$14000)
年尾雙糧: $23000 (於1或2月發)
(以上全部合計約$26000/月)
破產官批發生活費:$25000
問: 如以上個案, 請問我需每月還款嗎?因每月實質收入為$23000, 不是真的$26000.
答:舉例說破產後取得的生活費數目上限是每月 $25,000 元!
那每月的基本月薪是 $23,000 元,即是未到生活費的上限,自然無需上繳!即是說依上述的收入情況,一年中的 3 ,4,5,6,8,9,10,11,12 月的收入,因不超逾 $25,000 元的生活費上限,可以無需上繳!
但 1 和 7 月份由於會收到每月 $7,000 元的半年計營業獎金,那這兩個月的收入便變成是 $30,000 元!相比生活費的 $25,000 元,便超額 $5,000 元(每月計)!故這兩個月要將這多出的五千元上繳!
而年尾雙糧假設於 2 月份發出!那 2 月的收入便增加為 $46,000 元,相較 $25,000 元的生活費上限,足足超額 $ 21,000 元!而這超出的二萬一千元,同樣要上繳給署方作還債之用!
所以要分清楚,生活費並非以全年收入總和去除開十二個月計!而是要按月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