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辦理離婚 急

2010-10-31 6:52 am
我想問 我與大陸配偶有婚姻存在有四年多了 但 從未有過夫妻義務過 因為她不願意來台 我們有婚姻之名 卻無夫妻之實 我很困擾 我要如何辦理這段不存在的婚姻呢? 我又如何拿到單身證明在到大陸結婚呢? 我很急 就是這樣一直都沒有對象就算有也無法結婚 在大陸又要如何辦理離婚呢?是否要本人去還是不需要本人就可以辦了呢? 所以請教專業的大大 幫幫小弟忙 感恩不敬

回答 (4)

2010-10-31 7:13 am
✔ 最佳答案

圖片參考:http://www.jenai.gov.tw/images/girl.gif
版大:您好
胡大俠知識團團長胡大俠本尊(大師1級)提供一些資料參考:問:如題答:在大陸辦理離婚一、協議離婚:
1、在大陸辦理離婚證:
  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1)臺胞證。
(2)大陸公安單位出具之「暫住戶口證」。
(3)身分證件。
(4)離婚協議書。
(5)結婚證。
(6)2吋照片2張。
(7)婚姻登記處或受理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1)離婚證。
(2)公證處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陸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
3、到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1)離婚公證書正本。
(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4、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1)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
(2)大陸離婚證。
(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4)戶口名簿。
(5)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註一:在大陸協議離婚,須雙方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註二:離婚日期以大陸地區離婚證件登載日期為准。二、調解離婚:
1、向大陸法院提離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後辦理離婚登記:
  備妥起訴狀,向大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並製作離婚調解書後,再到大陸
新娘【大陸配偶】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調解無效,則離婚訴訟繼續進行。
(1)依大陸「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即調解是人民法
  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2)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
  除取得離婚調解書外,另應向大陸法院索取雙方當事人簽名之送達回證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
(1)離婚調解書及雙方之送達回證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
(2)其他婚姻登記受理機關指定之事項,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
3、在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1)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
(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4、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1)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公證書及送達回證公證書各1份。
(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3)戶口名簿。
(4)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註三:若臺灣人民在大陸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可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委託代辦離婚登記公
  證書,由受託人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 ,再向戶政事務辦理。
註四:離婚日期以大陸離婚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為准。三、裁判離婚:
1、向大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調解無效後判決離婚:
  再辦理離婚登記備妥起訴狀,向大陸法院提出提婚訴訟,經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無效進入審理階段
後,作出離婚判決。再到大陸婚姻登記機關理離婚登記。
2、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
(1)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
(2)大陸公證處指定之其他文件,到大陸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或離婚判決生效
  證明)公證書。
3、在臺灣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1)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正本。
(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
註五:辦理文書驗證可委託他人辦理,詳情請徑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4、在臺灣向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
(1)聲請狀【法院備有範例】。
(2)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民事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各1份,到臺灣人民戶籍
  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
註六: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大陸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
  違背臺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註七:大陸離婚判決須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5、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1)大陸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大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公證書。
(2)法院認可大陸離婚判決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4)戶口名簿。
(5)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註八:若臺灣人民在大陸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可到大陸公證處辦理委託代辦離婚登記公
  證書,由受託人持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註九:離婚日期以大陸法院判決確定日期為准。
<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胡大俠本尊的經驗及網路資料>
圖片參考:http://bluecherry.myweb.hinet.net/zz/s12_09.gif
2010-11-23 3:37 am
這位淡水代書可以省錢
淡水代書 離婚協議書參考及房子過戶辦贈與或買賣? 非人人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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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離婚協議書人 xxx (以下簡稱甲方即男方)
立離婚協議書人  xxx (以下簡稱乙方即女方)
茲因雙方個性不合,已達無法共同婚姻生活,雙方依據我國民法之規定,決定以兩願離婚方, ....
2010-10-31 4:09 pm
在台灣如有戶籍上的登記才算結婚也應該在台灣辦理離婚
如果有在台灣辦理結婚這算是假結婚直接到法院申請離婚
如果是同居是你情我願只要你放棄
2010-10-31 8:46 am
簡單的說
1. 您是否曾收到過大陸判決書, 若沒有的話, a. 對方尚未提判決離婚(您需考慮如何與他離婚)b. 對方已在大陸判決但未通知到您(可能他地址亂寫, 對方已經完成大陸離婚, 考慮前往當地法院申請判決書與生效證明書公證回台再經台灣法院裁定)c. 原與您結婚登記是假證件(2003年前假證件在大陸充斥各地, 在台灣法院辦理判決)
2. 您找得到他, 找得到他就您過去與他協議離婚
3. 您找不到他, 在台灣或大陸法院提起判決離婚, 台灣判決可能會先走履行同居義務再訴請判離, 大陸判決還要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 時間都需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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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1 18: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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