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T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如题曾經有物業可否申請公屋, ???
答:在回答 T 網友的這個問題前,先要分清楚曾擁有的物業類別!
如果是曾擁有私人住宅樓宇(持有非住宅物業無所謂,但其相關價值會計入資產總額之內),那是可以申請公屋的!條件是在申請時至面見入息審查階段時,你和家庭成員要無持有住宅物業兩年以上!
以前房署的做法是要放棄物業業權滿兩年以後才可申請輪候公屋(俗稱過冷河),但現已放寬!即縱使剛放棄業權,但都可以入表申請和作初步輪候,而由於輪候時間不短,故祇要到入息審查時已無持有物業兩年以上便可以了!
請參考下列節錄自房署網頁的資料!
在申請登記時直至獲配公屋後簽訂租約前那段期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i)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ii)簽訂協議購買住宅樓宇;或(iii)持有一家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住宅樓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戰後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不受租務管制或自住的戰前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丁屋批地。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prh/housingfamilies/0,,,00.html
但假若曾有擁有的是政府的房屋福利物業,如居屋、首次置業貸款等!則理論上是不能再次申請公屋的,因這涉及重覆享用政府房屋福利之嫌!
但祇要符合某些理由和提供證明,房署亦會考慮作出恩恤接納容許再次申請的機會!
請參考下列資料!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有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的申請書:
(i) 經法庭裁定破產;
(ii)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iii)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iv)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v)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以便房屋署考慮是否接納其公屋申請。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prh/housingfamilies/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