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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有個唔係香港人的朋友在香港用工作簽證工作的, 佢想同佢女友(也不是香港人)在香港結婚, 咁有冇任何特別事要做? 程序又係點??
答:希望在香港辦理結婚的雙方,就算非香港居民也是可以的,而程序基本上是一樣的!
請參考下列節錄自香港入境處網頁內,關於辦理婚姻登記的資料! 婚姻是一對愛侶為對方許下終身承諾,攜手踏進人生的新階段。在你向另一半許下結婚誓言之前,別忘記辦理婚姻登記。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為16歲(以西曆計算),不論你們居於何地或屬於任何國籍,均可登記結婚。 根據香港法例,你們在香港締結婚姻需經以下程序 :•你們其中一方須直接或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登記官須在其辦事處展示通知書的第I部分,直至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或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屆滿為止。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你們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marriage/marreg/index.htm
如果不幸有一天要離婚, 會唔會好多野要做?答:主要視乎他們選擇離婚的方式,如果雙方同意並無爭拗,則程序並不複雜!但假若於離婚時有財產,或子女方面的爭議,則問題會較為麻煩!
而其實結婚的地點並不重要,別說是在香港註冊結婚,基本上不論在那一個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並符合下述之條件,他們便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i.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 ;
ii.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iii.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 第 179 章 ) 第 12 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閣下 如果是自行向法庭申請離婚,必須填寫離婚呈請書,並親身交回 香港 港灣道12號 灣仔政府大樓閣樓 M2層 家事法庭登記處。如閣下和配偶同意共同向法庭申請離婚,便應填寫共同申請書,並交往上述家事法庭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