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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700597032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70193350號令修正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配合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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