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轉戶主問題,因戶主想除去自己個名

2010-10-27 1:08 am
阿爸阿媽要離婚,阿爸(戶主)依家自己喺出面住,佢想轉個仔做戶主,除去自己個名。

1.如果離咗婚,配偶係唔係要被除名﹖(但阿爸想我地同阿媽繼續住呢間屋,淨係除去阿爸名,戶主畀個仔做)

2.可唔可轉畀個仔﹖

3.如果只可以轉畀配偶,因為阿爸佢想除去自己個名,所以佢係唔係一定要畀配偶,冇權唔畀﹖

4.係唔係一定要有離婚證明先可以辦轉戶主事宜﹖未離婚搞得唔得﹖

5.如果轉畀配偶,配偶成為戶主後可唔可以之後時間轉畀個仔﹖

註︰所有家庭成員己過18歲,有工作 ,大仔月入8000

回答 (2)

2010-10-28 2:14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阿爸阿媽要離婚,阿爸(戶主)依家自己喺出面住,佢想轉個仔做戶主,除去自己個名。
1.如果離咗婚,配偶係唔係要被除名﹖(但阿爸想我地同阿媽繼續住呢間屋,淨係除去阿爸名,戶主畀個仔做)

答:不是!戶主以離婚作理由要求除名,戶主通常會轉由其原配偶優先繼承!

2.可唔可轉畀個仔﹖

答:可以!祇要兒子年滿十八歲,加上戶主原配偶不反對就可以,因配偶有優先權!

3.如果只可以轉畀配偶,因為阿爸佢想除去自己個名,所以佢係唔係一定要畀配偶,冇權唔畀﹖

答:對!公屋承租權由誰接收或取消租約,決定權在房署而非原戶主手上!

4.係唔係一定要有離婚證明先可以辦轉戶主事宜﹖未離婚搞得唔得﹖

答:當然最好有離婚的最終判令!
未辦妥離婚不可以,因如非以戶主過世、離婚、移民、重病或年紀老邁等原因去作出轉戶主的要求,是不獲房署受理的!
一般情況下祇有家庭成員可以自願退出,但戶主非以上述理由則會被視為放棄租約!

5.如果轉畀配偶,配偶成為戶主後可唔可以之後時間轉畀個仔﹖

答:可以!但仍要符合問題 4 所提及的情況才可以!

另要提醒 匿名 網友一聲!房署對所有轉戶主的要求當接納後,或許會要新登記租戶重新申報家庭組合的收入和資產!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0-10-30 3:33 am
欲知詳情,應聯絡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地區租約事務管理處。

「全面經濟況狀評審」,即: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逾輪候冊入息及資產限額

第八章:批出新租約政策


在2010年4月1日起生效的指定限額如下: 家庭人數入息限額(每月)資產淨值限額 (2010/2011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
的2倍)(2010/2011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
的3倍)(2010/2011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
的84倍)1人14,880元22,320元630,000元*2人23,320元34,980元980,000元*3人26,260元39,390元1,110,000元*4人32,140元48,210元1,350,000元5人37,400元56,100元1,580,000元6人43,820元65,730元1,850,000元7人47,360元71,040元1,990,000元8人50,180元75,270元2,110,000元9人55,800元83,700元2,350,000元10人或以上58,160元87,240元2,450,000元

1人、2人及3人的小家庭,如成員全部超過55歲,其資產淨值限額與4人家庭的限額相同,即1,350,000元。 全家總入息不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2倍者,可獲批繳交原有租金的新租約;全家總入息介乎輪候冊入息限額2倍至3倍之間的家庭,可獲批繳交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新租約;至於全家總入息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3倍,而資產淨值不超逾指定限額者,則會獲批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新租約。獲批新租約的家庭,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均須每2年申報入息及資產一次,以確定他們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凡入息及資產均超逾指定限額,或選擇不申報入息/資產的家庭,均不獲批新租約,並須遷出有關公屋單位。這些家庭若有需要,可申請暫准居留在該單位內,為期不得超過1年。在暫住期間,他們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以較高者為準)的暫准證費。

繳交額外租金或在暫住期間的家庭,如能證明全家總入息或資產淨值已連續3個月下降至低於當時的限額,前者可申請交回較低租金,而後者可申請批出新租約。假如入息或資產的下降屬永久性質,他們則可立刻遞交有關的申請書。


第九章: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 鑑於離婚問題複雜,房屋署(房署)會視乎個別情況,依據常理,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接洽。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以下段落所載的資料只供一般參考之用。
不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1.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或2.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3.(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離婚後的單身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然而他/她可申請下列的安排:

1.如無法另覓居所,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及 2.透過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參考: 房屋署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36:2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026000051KK0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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