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的問題 請各位先進指導

2010-10-26 5:17 pm
我的轎車直行在小路十字路口(車身已過一半)被右方也是直行轎車沒煞車快速撞擊而且馬上逃逸,由於是右後車身被撞導致我的車子失控偏向路邊,又撞到停在路邊的車輛(女車主不在車上)保險桿後才停下來,當時有報案完成筆錄,所幸我和女車主都沒受傷。幾個問題請先進們指教:
1.撞我的車輛跟本都沒停而且逃逸(警察發書面通知車主,都快1個月了,仍避不出面),我被撞還自己花修車費5萬8,算認賠!
2.車禍當天我包了3千元紅包給對方女車主(因造成對方修車的麻煩,不好意思),由於我有保第三責任險車損險,被我撞到的車輛已進廠修復了,但女車主一直不願和保險公司和解,還向我再要求一萬二的精神賠償(大概我先前包過紅包、以為容易要到錢),打電話來罵人、又申請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我是認為女車主又沒受傷,保險公司也負責修復保險桿了,不應獅子大開口。請問我該對她精神賠償嗎?我雖願意道德賠償,但有種被對方吃定的感覺,就是不願再當冤大頭!請各位先進評理、提供法律意見,謝謝!
更新1:

謝謝指教!

回答 (3)

2010-10-26 11:07 pm
✔ 最佳答案
板大你好:
一、個人不知整個事情原委,只能就你字面上看到的作說明,請你參考!
二、針對問題回覆:
(一)你與女車主:
1、應構成民法184條的侵權行為。
2、你應依民法216條,賠償該員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本案中即是修車費。
3、要請求慰撫金,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本案中,你所侵害女車主的是女車主車子的所有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此事項須給付慰撫金,故女車主的請求沒有理由,你可以不用理他。
4、有關你給他的3000元,個人認為是道德給付。依民法181條第1款,不得請求返還。
(二)你與肇事者:
1、肇事者應對你構成民法184條的侵權行為。
2、你的修車費用可以依民法216條計算所受損害,要求肇事者賠償。本案中若你有投保車體險,可以請保險公司付費修車,修完後,再由保險公司向肇事者求償;若未投保車體險,那你可以先修車,之後找到肇事者,再向其求償。
3、你賠償女車主的損害,應屬純粹經濟上的損失,除非你可以主張有民法184I項後段或是184II項的請求權基礎,不然你就要自行賠償。本案中,因為你有投保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應幫你賠償。
4、有關精神慰撫金部份,因你無身體上傷害,故無法請求。
三、結論及建議:
(一)女車主無權向你要求精神慰撫金,不用予以理會。
(二)經過這次事件,建議你重新評估你的車子保險,是否投保正確。另外,找專業人士投保,避免事情發生,求助無門。
(三)肇事者部份,若有機會可以回現場看有無看到之人,請他協助。
(四)記得侵權行為的請求時間是自知道損害及誰撞你時起算兩年,或是自事故發生起計算10年哦!
(五)歡迎討論,TONY
參考: 現職三商,97年人身保險經紀人、98年財產保險經紀人國家考試合格
2010-10-26 6:51 pm
財損的部份是屬於民事責任;而若有人受傷的話就是屬於過失傷害,是刑事責任,要坐牢的是刑事,民事部份只要賠錢就好了。
從你的敘述,車禍並沒有侵害對方的人格權(姓名、生命、身體、健康、名譽、隱私、貞操、信用、自由),所以你不需要負責精神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這個部分就算他跟法院提起訴訟也不必理會,因為慰撫金需要法有明文規定才有成立的可能)!

請參考:
民事責任:
1.侵權行為
肇事人致他人身體、生命遭受損害,應依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2.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
依你所述[對方不在車上.並無身體遭受損害之賠償責任].故可不用去理會他.必要時請調解委員會介入協調!
2010-10-26 6:23 pm
女車主既沒受傷,那大可不必理會她所要求的精神賠償。

收錄日期: 2021-04-27 12:37:0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026000016KK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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