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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對主權國家的定義。根據該公約,一個主權國家有如下的標準: (1) 永久的人口,(2)固定的領土,(3) 有效的政府,以及 (4) 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就最後一點而言,被其他國家承認是一個主權國家決定性的因素,因為這表示了為國際社會所接受。這個列表包括了所有符合此標準並自我宣稱獨立的國家或政治實體,不過前述的標準並非絕對的與不可改變的。根據以上標準,本表收錄了203個政治實體:193個為國際普遍承認: 其中192國為聯合國會員國。其中一個國家為國際普遍承認,但非聯合國成員:梵蒂岡。10個缺乏普遍國際承認: 其中4個是不為國際普遍承認的實體,均非聯合國成員,不過在國際習慣法中被視同國家,具體包括:中華民國(台灣)、撒拉威阿拉伯民主共和國(西撒哈拉)、巴勒斯坦、科索沃。其中6個是不為國際普遍承認的實體,均非聯合國成員,已經宣佈獨立且只有極少數甚至沒有外交關係,具體包括:阿布哈茲、納戈爾諾-卡拉巴赫、德涅斯特河左岸、南奧塞梯、北賽普勒斯、索馬利亞蘭。以上為答案,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以下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