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公營房屋政策
第八章:批出新租約政策房委會自1999年2月5日起實施「批出新租約」政策。在公屋戶主去世後,單位的租約可無條件地批給在單位內居住亦是認可家庭成員的戶主配偶;倘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有關的租約亦可批予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家庭成員,但他們須接受全面入息及資產評審,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批出新租約的資格及決定所須繳交的租金數目。惟所有家庭成員均年滿60歲的住戶、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家庭、在1999年2月5日前已根據「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已改名為「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或「現居長者租戶的戶籍改善計劃」指定家中一位長者為戶主的家庭或社會福利署推薦的體恤個案及特殊個案,可獲豁免接受全面入息及資產評審。在2010年4月1日起生效的指定限額如下: 家庭人數入息限額(每月)資產淨值限額 (2010/2011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
的2倍)(2010/2011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
的3倍)(2010/2011年度
輪候冊入息限額
的84倍)1人14,880元22,320元630,000元*2人23,320元34,980元980,000元*3人26,260元39,390元1,110,000元*4人32,140元48,210元1,350,000元5人37,400元56,100元1,580,000元6人43,820元65,730元1,850,000元7人47,360元71,040元1,990,000元8人50,180元75,270元2,110,000元9人55,800元83,700元2,350,000元10人或以上58,160元87,240元2,450,000元 * 1人、2人及3人的小家庭,如成員全部超過55歲,其資產淨值限額與4人家庭的限額相同,即1,350,000元。 全家總入息不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2倍者,可獲批繳交原有租金的新租約;全家總入息介乎輪候冊入息限額2倍至3倍之間的家庭,可獲批繳交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新租約;至於全家總入息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3倍,而資產淨值不超逾指定限額者,則會獲批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新租約。獲批新租約的家庭,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均須每2年申報入息及資產一次,以確定他們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凡入息及資產均超逾指定限額,或選擇不申報入息/資產的家庭,均不獲批新租約,並須遷出有關公屋單位。這些家庭若有需要,可申請暫准居留在該單位內,為期不得超過1年。在暫住期間,他們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以較高者為準)的暫准證費。
繳交額外租金或在暫住期間的家庭,如能證明全家總入息或資產淨值已連續3個月下降至低於當時的限額,前者可申請交回較低租金,而後者可申請批出新租約。假如入息或資產的下降屬永久性質,他們則可立刻遞交有關的申請書。
「批出新租約」政策亦實施於中轉房屋持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