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上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問題...??

2010-10-23 9:09 am
刑訴上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和辯護人...請問被告的代理人和辯護人有何差別...不是一樣都是律師嗎....???

回答 (4)

2010-10-23 9:23 am
✔ 最佳答案
刑事訴訟法上的代理人乃受被告或自訴人委任,於偵查中或審判中為被告或自訴人代為訴訟行為之人,其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與被告或自訴人所自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第 29 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第 30 條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
級提出於法院。

第 36 條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第 37 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1.所以說辯護人於偵查中限定律師充任,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辯護人用白話講就是選一個懂法律的(律師)來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講話幫他們辯白。(以證明自己無罪)

2.而訴訟代理人受被告(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之被告始得代理)或自訴人之委任,於審判中或偵查中,為本人(被告或自訴人)代為訴訟行為之人。

3.代理人所為之訴訟行為,與被告或自訴人自己所為者,在法律上發生同一效力;辯護人所為之意思表示,不能視為被告或自訴人自己所為之意思表示,並不能代理被告出庭!
2010-10-23 10:28 am
法條部份 聽豬的話才會長大喔大大已經貼了
解釋部份 聽豬的話才會長大喔大大也已經貼嘍!!

若你還是看的霧煞煞的話
那你就把 聽豬的話才會長大喔大大的跟我的一起參考吧^^

沒錯!!一樣都是律師....

但也不是完全都限定是律師
注意到
刑事訴訟法第 29 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民事訴訟法第68 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提是這個辯護人(代理人)要懂法律且對法律有一定的熟識才行,除非你心臟很有力不怕不懂裝懂的在為你辯護時亂答一通.....

這邊有一個要注意的地方,就是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只適用被告於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能選任非律師之人為辯護,自訴人不能以此為據選任非律師之人為辨護人,因為刑事訴訟法並不鼓勵自訴,各國對得提起自訴之罪多有限制(以公益性低者為主),我國則要求提起自訴須委任律師為之(§319第2項:「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所以自訴人必須花錢去請律師,以此來限制人民以自訴方式為之。,詳細可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5250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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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7 12: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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