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上說好了探視小孩要經過我的同意並且在假日才得以探視,但我前夫卻每次都在我週六上班不在家時,自行去家門口請小朋友開門讓他進屋去,前夫進到屋內後便開始將家中物品亂翻一通並帶走許多物品,之後便自行將小孩帶走,我想請問,
難道我只能束手無策的任憑他在家中來去自如嗎??想請問大大們我是不是有什麼法律途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懇請善心人士給予我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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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向警察局備案,但警方的說法是小朋友開門讓她進入屋內所以不構成私闖民宅,難道真的沒有法律可以約束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