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就此事問過律師意見, 他說個官有機會勒令變賣物業,或會在物業落 charge (押記),如果我媽過身,就會收樓;即使第日打算賣樓,到時也要付清那一直計息的押記。而如果我爸破產,做該物業按揭的銀行也有可能 call loan,到時還唔到錢都一樣要賣樓。他更提議我可考慮賣入我爸的一半業權,或將物賣套現,還清樓宇按揭後,將餘數分半。
我問了做物業按揭的銀行,如果聯名按揭一方破產,只要另一方繼續供款,銀行並唔會 call loan,除非破產官勒令變賣物業。
問題如下:
1. 破產官真的會勒令變相物業嗎?
2. 破產官通常點處理聯名物業問題呢?
3. 如果層樓被落 charge,最後會演變成什麼情況?
4. 債物重組 / 二按可以解決以上問題嗎?
5. 我明白賣層樓係一個方法, 我查過市值 110 萬 (未補地價),但還完按揭40萬,再還45萬,其實剩下的實在不多,到時租又唔係,買又唔係,情況更糟,我應該點算好呢?
更新1:
多謝 jeff 和 cecimak1995 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