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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合約?簡單來說,合約就是具法律效力的協議(agreement)。法理上,合約不單包括用白紙黑字寫成的協議(written agreement),也包括口頭上(oral)及行為上(by conduct)的協議。 什麼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按照普通法,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有三項基本元素:(一)有兩個或以上的立約人,並有一方提出協議(這個提出又叫要約offer),而另一方接受協議(這個接受又叫承約acceptance),(二)立約人有價值的付出(這個付出又叫約因consideration),(三)立約人有訂立法律效力協的意圖(即legal intention)。 如果上述基本元素有一項不成立,那協議便會失去法律效力了(It is not legally enforceable)。 就以第一項元素來說,如果只有要約,但沒有承約,合約便不會成立了。比方說,有顧客提出以九十元購買商店內標價一百元的貨物,倘若店主同意,那麼,顧客就可以在付出九十元給店主後,拿走那標價一百元的貨物了。反之,若店主不同意顧客的九十元要約,又甚至不接受顧客以標價一百元的購買建議,那麼,合約就不成立。法理上,顧客是提出要約的一方,標價只是店主邀請顧客以這價錢提約(invitation to offer),而店主則是承約的一方。換言之,店主是有權以任何價錢出售他的貨物,而不限於他顯示的標價。 第二項元素 --- 有價值的付出,是指要約和承約雙方都必須因協議有所付出,然後協議才會有法律效力。比方說,甲乙兩人是好朋友,甲在一次聚會中向乙說,十年後當他兒子長大離家自立時,他會將兒子住的房子無條件地送給乙,十年後,甲違反承諾,但乙方是不可用合約法去向甲索取房子的,原因是在那個協議中,乙並沒有付出任何有價值的東西,所以,這個承諾沒有法律效力。 至於第三項元素 --- 立約人有訂立法律效力的意圖,就是將平常開玩笑的承諾摒除於合約之外。比方說,甲先生在酒會中向乙小姐說,如果乙讓他在臉上吻一吻,甲就會娶乙為妻,假若乙真的在眾多見證下讓甲吻了,但事後甲並沒有向乙求婚,乙是不可以用合約法告甲違反協議,因為一般人會認為甲提出這個協議是在開玩笑,並沒有訂立法律效力的意圖,所以,這個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雖則大部份合約可以用口頭、行為或文字訂立,但有些合約 ---如關於土地及樓宇買賣 --- 就必須以契約方式來訂立了。 雖則法律沒有訂明有值代價(consideration)需要多少才有效,但它必須是有價值(valuable)的。合約訂立前的付出,在法理上,不是有效代價(Past consideration is not good consideration)。 很多買賣合約的爭議,是誰提出了要約(offer)?和提出的是要約(offer) ?還是叫對方提出要約(又稱邀請要約invitation to offer)?根據案例,店舖在貨品貼上的價錢牌和報紙上的商業廣告,只是邀請要約,而非要約,換句話說,顧客到了商店向店主提出要以標價或非標價購買貨品時,才算是提出要約,而店主是有權以標價或或非標價賣出貨品,他甚至可以拒絕顧客的任何要約而不出售貨品。 要約(offer)一經提出,便要在合理時間內承約(accept),換言之,要約不是永遠存在的。如果在合理時間內(reasonable time)對方對要約沒有回應(response),那要約便會因時間過去(lapse of time)而失效。提約人(offeror)也可以在對方承約前收回要約。此外,要約也會因提約人死亡而失效。 當提約人(offeror)要求承約人(acceptor)必須依照特定方法承約,如果承約人不依,承約便會無效,而合約當然也不成立了。 一般來說,未成年(即未滿十八歲)人士、弱智人士及醉酒人士所訂立的合約無效,除非合約是關於生活必需品(necessaries)。什麼是生活必需品?法理上,生活必需品是指那些在衣食住行中合理而需要的物品和服務。 一個健全的商業社會,必須重視合約精神,當大家訂了約,便需同時遵守,倘若一方違約,對方是可以用民事訴訟(civil litigation)向他追討(sue)損失和賠償(action for damages),或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逼令他履行合約上的條款,又或者申請禁制令(injunction),禁止他某些違約行為。
參考資料:
http://www.rytc.com.hk/business_law_contrac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