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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風化罪
231條 圖利引誘、容留、媒介 男女與人性交及猥褻罪
-1.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以下罰金。
-2.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蘋果新聞: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785502/IssueID/20100903
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判例 :(文載自: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7&v_court=TPD+%e8%87%ba%e7%81%a3%e5%8f%b0%e5%8c%97%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M&jud_year=&jud_case=&jud_no=&jud_title=&keyword=%e9%a6%ac%e4%bc%95&sdate=20071001&edate=20100810&page=&searchkw=%e9%a6%ac%e4%bc%95綜上所述,本件證據明確,已可認定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行,應依法論科。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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