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婚後仍可否居住現有物業問題

2010-10-20 10:37 pm
我結婚十五年,有一個六歲女兒,先生有第三者即提出離婚,要立即賣掉我們現住的物業套現,但現在物業只有我和女兒住,先生已搬走,我想知將來離婚後我和女兒有沒有機會留在物業居住嗎?我倆都是公務員的,他人工比我的人工還多出$12000,他絕對供得起層樓,但我只想與女兒有個固定居所,不知將來法官會否判我地要賣樓或是我和女兒仍可留在此單位居住,由誰人負責供樓?

回答 (1)

✔ 最佳答案
yammie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不知將來法官會否判我地要賣樓或是我和女兒仍可留在此單位居住,由誰人負責供樓?

答:對於 yammie 網友和女兒的遭遇,在下深表同情!至於所問的是,則有意見如下!
關於離婚時雙方居所的處理方法,請參考下列資料!

法庭在授予其中一方使用或佔有婚姻居所(夫婦的主要居所)時,將會考慮甚麼因素?

在很大程度上,將視乎有關家庭的需求、經濟資源和所有涉及案件的其他因素而定。婚姻居所往往是雙方最有價值的資產,而居所性質亦是需要考慮的重大因素之一。i. 租賃居所其中一方(通常是要照顧子女的一方)將仍然在居所居住,用以維持子女之生活現狀,由誰人繳付租金則視乎情況而定。如情況容許,或可選擇為雙方另覓住所。ii. 由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宿舍如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宿舍,另一方通常需於離婚後遷出。在此情況下,遷出的一方或可以向對方索取住所費用,這將成為他 / 她提出財務申索時的最重大需求之一。 iii. 雙方共同擁有居所法庭有廣泛酌情權,如透過發出財產分配命令 轉讓居所業權予另一方;或將有關居所出售,而套現之金額將透過支付整筆款額命令 給予其中一方。有關情況詳列如下:a.出售物業可以由雙方協議出售。出售所得金額可按相等或雙方協定數目攤分,或由法庭認為合理的百分比攤分。每一方的貢獻、需求和經濟負擔(例如為子女另覓住處或贖回按揭的需求)將影響其應得金額。b.轉讓物業的擁有權可毫無保留地或在對方支付一筆款項後,由其中一方轉讓給另一方。假設子女會和妻子同住,在經濟上可行的情況下,法庭通常會將婚姻居所保留給妻子和子女而不是給丈夫,以維持子女現時的生活狀況。如果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妻子有權獲得的總額,那麼妻子可能要向丈夫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如妻子不能作出所需補償,則物業仍可轉歸妻子名下,但丈夫仍可用類似按揭之形式保留他在物業的部分業權,他的權益可以按一筆款額或業權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而有關業權可於日後套現。如雙方的資產不足以即時贖回婚姻居所的按揭,該按揭將會轉歸妻子名下,但事前必須取得該承按人(銀行)的批准。在此情況下,妻子將要負責按揭還款。如妻子沒有穩定收入,承按人可能要求丈夫為有關還款作出擔保。c.聯名擁有
如其中一方打算在離婚後仍然在居所居住,而有關情況許可,例如子女在該處居住及雙方有充分資源,便可聯名保留該物業,並在指定之稍後日期出售。售出後所得金額將平均或按照協定數目攤分,或由法庭認為合理的百分比攤分。而在居所售出前,妻子(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將獲授予獨有佔用權。 d.雙方均擁有居所的權益在某些情況下,丈夫可保留原初的婚姻居所或替代物業的權益,等別是他仍繼續承擔有關按揭。 丈夫的權益可以透過聯名擁有權或透過類似按揭的押記文件加以保證。在後者的情況下,他的權益可以按一筆款額或業權的某一百分比計算。 不論在那一種情況下,雙方均需要就丈夫何時能夠套現物業權益之問題達成協議。通常是發生下列事件而導致這安排:■妻子去世、再婚或同居;
■子女或最年幼的子女達到某指定年齡或完成其日間課程;或
■雙方協議出售。
但如果丈夫立即需要資金,這類安排將不會對他有幫助。妻子亦須注意,將來售出居所後,她須以所得金額及本身的財產自覓住所,如她所分獲的金額不足以購置另一物業,她便很難取得其他資金或按揭。 此外,每當雙方保留婚姻居所的權益,便可能會有潛在衝突,因此應盡量避免上述安排為佳。如不能避免的話,閣下應預早找出潛在問題,並為此類問題決定解決方法,例如關於支付物業之室內或室外修葺費用時,或可以按照雙方所佔業權的百分比付款。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matrimonialHome/index.shtml

從上述資料中得知,離婚時婚姻居所如何處理有不少的方式和變數!端視你們雙方能否達成共識,如無法協議則要依靠家事法庭的法官去作出判斷!

依個人之見,yammie 網友及女兒能保留這個物業並繼續居住的機會相當高,祇是持有方式或業權方面則暫難有定案!

並順帶一提,在離婚時你和女兒都可以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尤其是尚在幼年的女兒,他作為父親是有要照顧女兒生活的責任和義務!

2010-10-20 22:42:38 補充:
sorry !一時手誤,是所問的事,非「是」!
參考: 網上資料 + cecimak 整理和個人意見!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3 21:17: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020000051KK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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