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近來讀到民法關於最近修法: 法定財產制由原本的聯合財產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制~有若干問題有疑惑~希望專業人士能幫忙解惑~
讀完條文及爬文後 知道僅有婚後財產才會列入日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的分配財產中
條文其中有提到:無法証明為夫或妻之財產推定為共同所有
Q1.可分配的財產是指 婚後各自的財產+婚後共同所有的財產嗎?
Q1-1.所謂的財產,範圍何在?可否清楚解釋?(應不包括衣服鞋子包包之類的吧?)
Q2.例如家中的傢俱及電器等無法證明為夫或妻之財產便推定其為共同所有嗎?分配時依其市價價值計算嗎?
Q3.如果A女婚前以自己名義買了一間房子,但直至婚後都還在繳貸款,在貸款尚未付清前,不幸與夫離婚,其夫主張剩餘財產分配,那麼這間尚未繳清貸款的房子是否不該列入分配中?假設提出時,A女尚有500萬貸款未清,是否應將剩餘財產扣掉這500萬負債?
Q3-1若A女於婚前購買一間房子是處於已付清狀態,價值600萬,那麼離婚時其夫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時,A女這間房子要算入分配的財產中嗎?(又若是車子或機車是否該算入分配?)
Q4.如為無償行為所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分配中,那是否必須提出證明其為別人所贈與?如提不出證明就該算入分配中嗎?(例如A女買了一部車,但費用是其母所付出,此時車子登記在A女名下,但A女該如何證明其車是別人所贈與?)
麻煩非常懂此法律之人幫忙解惑~我是在唸法學緒論~但有這些疑問希望與實務做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