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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k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一個台灣人和一個香港人在台北注册结婚,在香港能否辦理離婚手續,去那里辦理?
答:閣下 結婚的地點並不重要。不論在那一個國家舉行結婚儀式,只要婚姻屬有效和可以證實其存在,並符合下述之條件,閣下便可在香港申請離婚。
夫婦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才可經由香港法庭處理有關離婚的申請或呈請: i.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為居籍 ;
ii.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之前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iii.向法庭提出呈請或申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將視乎每個個案之情況而定,例如在提出離婚前雙方經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們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財產或租賃物業。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 第 179 章 ) 第 12 條 ,在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閣下 如果是自行向法庭申請離婚,必須填寫離婚呈請書,並親身交回 香港 港灣道12號 灣仔政府大樓閣樓 M2層 家事法庭登記處。
如閣下和配偶同意共同向法庭申請離婚,便應填寫共同申請書,並交往上述家事法庭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