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KELL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2人聯名物業, 能否單方面賣出此物業呢 ?
答:要視乎這物業是以那一種方式去聯名持有!
假設是以俗稱「長命契 / 生死契」的聯權共有方式去訂立的,則凡出售或轉名等任何改變業權的行為,都要得到所有業權人簽名同意!故以這種形式訂立的聯名物業無法單方面出售!
因為聯權共有的業權是所有業權人均等持有的,當其中一位業權人離世,其名下業權便自動轉歸其他業權人所持有!故業權人不能私下出售,或以遺囑送贈的方式去將名下業權轉移!這是聯權共有契約的精神和對聯名業權人的保障!
但如果是以分權共有的方式去持有的聯名物業,則可以將自己名下所佔部分的業權出售或轉移!
因為以分權共有立約的業權是有按比例分配持有的,假設是二人各佔 50%,那即是這物業業權分成兩半並由這二人聯名持有,(比例可以是六四,七三之分)其實各自名下的業權是獨立的!在這情況下各業權持有人便可以全權處置自己名下部分的業權,要出售或送贈他人,無需另一聯名業權人同意而他亦不能干涉!
所以要知道聯名物業可否於單方面的情況下售出,要先知道是以那種形式去聯名持有!但基本上一般的聯名物業大都使用聯權共有的方式,為的是在其中一方身故時另一方可以自動承繼全部業權!
及如果其中一方是破產人士, 會否對此物業有影響呢?
答:如聯名業權人其中一方是破產人士,當然有影響!
首先在他破產的一刻起,他名下的業權已被破產管理署依法充公,故這物業便變成是另一業權人和破產管理署共同持有(假設這物業是以聯權共有的方式持有)!
如果另一業權人希望將物業出售,無需再徵求那位破產者同意,因為物業業權經已不屬他名下!反為要跟破產管理署商討,在跟署方協商售樓後收益如何分配後(署方會要求收回破產者名下部分應佔的售樓收益)署方便會同意簽署將物業出售!
如果售樓的收益相較破產者的債務為多,那破產者便可以解除破產令!但不會有樓價餘款退回,因為物業已不屬他名下,賺蝕經已跟他無關!
而假設另一業權人不打算將物業出售,署方便會主動要求他購回全部業權!而當他拒絕時署方亦無法強行將物業充公拍賣,因另一業權人並無破產!這時署方便會將物業釘契,以阻止物業出售和轉名!
在這情況下另一業權人可以繼續佔用物業,但要自行支付物業的供款、差餉、管理費、維修費等,署方是不會負責的!由於物業被釘契無法轉名,當另一業權人百年歸老後,這物業業權便會由破產管理署全部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