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住的大樓因地下停車場道路設計不當 道路設計成平面 導致許多騎機車住戶滑倒受傷 本人上個月騎機車翻車 全身受傷嚴重 住院一個多月 跟主委反應 主委置之不裡
後來才曉得 許多住戶摔過車 受過傷 也不少送醫治療 但是大樓委員會怕房子賣不出去 一直不設警告標誌 本人剛住進大樓遷入戶口才四個月 而本人受傷最嚴重
請問 大樓未改善 也未社警告標誌 未來可能有更多駕駛人受害 本人可索賠嗎
之前有個小女生因為大樓電梯停駛 而未設警告標示 導致遊玩時候摔到電梯下 憤而告上法院 法院判大樓要賠償 本人例子可索賠嗎
一直沒有設立警告標示 使無辜不知情的住戶連續受傷 是否有業務過失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