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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
胡大俠知識團團長胡大俠本尊(大師1級)提供一些資料參考:問:如題答: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配合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戶政事務所依下列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國外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
2、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查驗其護照或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三)未成年人結婚者,應查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四)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為之。
六、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當事人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結婚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前項結婚證明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七、兩個人的戶籍在不同縣市,不需要牽在一起,小孩的戶籍資料一樣經我外館驗證一同辦理。
<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胡大俠本尊的經驗及網路資料>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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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6 00:38:12 補充:
1.回台辦理是夫妻其中一人就可以辦理資料要齊全!
2.國外的結婚證書是只需要把翻譯中文的那一份帶回台灣要驗證過!孩子的出生證明跟結婚證書一樣!
3.內政部的資訊提到「最近一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最近一年內拍攝符合規格相片一張(不得戴有深色眼鏡)
4.戶政事務所是去男方的戶籍處還是女方任何一方都可以
5.這一切大概要幾天的時間 可以辦理完要資料驗證都齊全戶政所一小時內就可以辦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