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差不多10年前購買了房署的公屋, 當時屋契上的業主是本人母親及本人
於律師樓簽契時, 有關員工曾向本人表示, 該公屋屋契是 [長命契],
即當兩位業主其中一人去世, 該屋契必定是屬於另一位仍然在世的業主,
去世的那位業主, 不可將有關公屋當作 遺產 留給其他人,
本人想請教有關該律師樓員工所說的是否屬實 ?
若不幸本人母親真的去世 (大吉利是)
那麼本人的兄弟姊妹可否追討該公屋的產權 ?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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