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計算

2010-10-11 7:51 am
我9 月7日過試用期(試用期後月薪$8194)
公司辭職要2個月通知,
我9月13日辭職...公司同我講LAST DAY係11月12日
依家如果我想10月11日走...我要補返幾多代通知金
更新1:

未做夠1年無年假

回答 (1)

2010-10-11 9:35 am
✔ 最佳答案
你提早一個月加一天離積,就得補償僱主一個月加一天的工資作代通知金給僱主。

依足《僱傭條例》是有「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的標準計算方法的。(你的個案中的法定權益就是代通知金)

其計算方法是以支付法定權益最近一個發薪日開始逆推12個月內曾取得的工資總和(你沒工作滿12個月也不成問題,例如你只做了4個半月,4個半月工資的總和就自動成為你過去12個月的工資總和) / 你過去12個月(只工作4個半月就自然是4個半月)的上班日數 = 每個上班日數的平均日薪。

得出平均日薪後,就要看你要補代通知金的那個月(10月12日~11月11日)有多少個工作天,如果這個月的工作天數是26天,你再加上11月12日那一天就是要補償27天 x 平均工作日薪 = 你應補償給僱主的代通知金金額。
我沒有你過去工資記錄及出勤記就沒法計算的。僱主必定有保存你的僱傭記錄(法例規定的),要知道過去你12個月的工資記錄及出勤記錄沒有困難。

介紹「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的網頁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2.pdf

好多時僱主都嫌麻煩不依足《僱傭條例》提供的計算方法,只要員工能接受不追究就沒問題,否則就得依《僱傭條例》提供的計算方法來計算了。
僱主常用的方法就是以離職時的月薪作一個月代通知金。以離職時月薪除該月工作日數來說算日薪。





收錄日期: 2021-05-01 23: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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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010000051KK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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