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夫或妻於婚後雙方均應共同負擔維持婚姻存續所需之生活費,如水電與財米油鹽醬醋茶之民生必須品等等 ,依法不為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夫或妻之一方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如夫或妻在外負債累累,有損及配偶之一方權益者。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夫妻於處裡財產之處分時,應以共同之利益為出發點協商為之。若有一方無正當理由反對拒絕同意時。如夫妻之一方為改善家庭之經濟,欲對某不動產做適當之處分時,而另一方無故持反對之意見者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夫妻之共同財產由一方管理者,而管理之人顯有不當管理時,經另一方要求改善,而遲未改善者。如家庭之手頭由夫負責,但因其不會管理,導致入不付出,經濟出現困境,經妻要求改善,而夫不改善者。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因不當之行為導致婚後財產減少,使對方於剩餘財產分配時,有侵害的可能時。如夫在外賭博導致婚後之財產顯著減少,而影響妻於日後剩餘財產分配時,有損及妻之權益。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其它足夠影響婚後財產盈泰之理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夫妻的總資產不夠償還債務之總和,呈現負債,或夫妻無法共同生活,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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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祝妳順心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