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我解釋民法第1010條文意思?

2010-10-10 5:57 am
第 1010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 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其中第一項1~6款條文可以簡單白話說明,最好可以舉例,謝謝!

回答 (2)

2010-10-10 7:16 am
✔ 最佳答案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夫或妻於婚後雙方均應共同負擔維持婚姻存續所需之生活費,如水電與財米油鹽醬醋茶之民生必須品等等 ,依法不為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夫或妻之一方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如夫或妻在外負債累累,有損及配偶之一方權益者。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夫妻於處裡財產之處分時,應以共同之利益為出發點協商為之。若有一方無正當理由反對拒絕同意時。如夫妻之一方為改善家庭之經濟,欲對某不動產做適當之處分時,而另一方無故持反對之意見者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夫妻之共同財產由一方管理者,而管理之人顯有不當管理時,經另一方要求改善,而遲未改善者。如家庭之手頭由夫負責,但因其不會管理,導致入不付出,經濟出現困境,經妻要求改善,而夫不改善者。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因不當之行為導致婚後財產減少,使對方於剩餘財產分配時,有侵害的可能時。如夫在外賭博導致婚後之財產顯著減少,而影響妻於日後剩餘財產分配時,有損及妻之權益。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其它足夠影響婚後財產盈泰之理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夫妻的總資產不夠償還債務之總和,呈現負債,或夫妻無法共同生活,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如此回答希望能幫到妳
最後祝妳順心愉快
2010-10-10 7:38 am
一、民法1003有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分擔之


舉例:夫很有錢卻都不拿出生活必要的費用,妻得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


二、假設外面有債務,夫幾乎沒錢到破產的狀況,夫破產就變成妻要還,對妻顯失公平,妻就請求分別財產制。



前面兩款於各種夫妻財產制均適用


(三、四款僅是用共同財產制適用)




三、共同財產制為財產共有,夫想對財產處分要經過妻同意,若妻不同意卻又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甲,甲可請求分別財產制。


四、夫亂花錢,妻叫他改善,夫不聽,妻可請求分別財產制。


五、夫妻離婚後財產夫+妻各半,妻有50元,若夫本來50元一直亂花錢花到剩10元,導致將來分財產的時候妻本來可以(50+50)/2=50元,變成(50+10)/2=30,還賠了20元,妻就受到財產分配的侵害了。


六、例如台商將遺產都移到大陸,侵害到在台子女或配偶權益受侵害,早成婚姻危機。
參考: 蕾佳娜+書本兒

收錄日期: 2021-04-27 12:32: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009000016KK0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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