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話短說, 因為對A公司問題另我公司不再跟那公司合作. 而問題是我公司仍然擁有A公司樣板, 而我公司一早跟A那公司簽了non-disclosure agreement. 早2天A公司發EMAIL給我司說因雙方再沒有合作機會, 所以要求我們退回樣板給A公司, 而且說按non-disclosure agreement, 我司原本要在10月6日退回板給A公司, 但A公司說再延長退板deadline至10月16日, 否則採取法律行動.
因我十分不忿A公司過往態度, 所以說我們很忙, 叫A公司自己上我大陸工廠取回板. 但A公司指條款是要我公司送回給A公司, 所以限我司10月16日前退回給A公司. 我說你喜歡告就告吧,...就這樣A公司說10月16日之後所有書信會交由律師處理.
而我明知公司簽了non-disclosure agreement, 所以一定要退給A公司, 所以我叫工廠在10月7日把板寄回給A公司, 而A公司都有簽收. 今天, 我追回A公司以往欠下我司打板費, A公司竟說一早說10月16日之後所有書信會交由律師處理.
我想問, 佢有無權告我司?? 為何A公司竟說一早說10月16日之後所有書信會交由律師處理, 但我司已按A公司要求最遲10月16日前退回板給A公司, 是A公司恐嚇我司?.
另我司有無權要求A公司付板費??
心急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