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依家可以點做?係咪一定要等法官判完先可以賣樓?
答:如果令弟希望將物業出售,那現在要先取得前妻配合解除釘契令才可以!當然理論上被釘契的物業依然可以轉讓,祇是業權風險問題非常複雜!加上現在牽涉離婚財產爭議,家事法庭的法官或會頒下某些命令!
故現在選擇出售物業將會令問題複雜化,並不可取!這亦是買家放棄的原因,他的決定是正確和合理的!
至於在離婚時財產和居所的分配,請參考下列網頁內的資料!由於字數眾多恕不便轉載,請自行登入下列連結細閱!
法庭在授予其中一方使用或佔有婚姻居所(夫婦的主要居所)時,將會考慮甚麼因素?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matrimonialHome/index.shtml2) 細佬可否先把物業轉名 / 出售給我,再由我轉售出去嗎? 交吉時,佢老婆可否拒絕遷出?如果是,可以點做?
答:當然不能,物業已被釘契,如何可以進行業權轉移的程序呢?既無法轉名自然無法出售!無法出售則無令前弟婦拒絕遷出的問題! 3) 佢老婆依家要求分一半業權,但層樓(25年前)其實係爸爸出首期及其它雜費的,當時爸爸因年紀大,唔想加名做業主,所以只落細佬為單一業主。細佬當年已口頭承諾,第日賣樓時,歸還50%業權給爸爸的,我地全家連佢老婆都知道的!呢個口頭承諾到今天有效嗎? 如有見証人(家人以外),有效嗎?
答:這個問題要分兩部分討論!
首先這物業業權人祇由令弟持有,理論上即屬他的財產!在婚後這些資產有機會被視為跟配偶共有的財產,這就是在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享權益的理據!
但有幾點要注意!
第一在某些情況下,婚前擁有的個人財富,不會被視為婚後的共有財產,從而可以得以全數或大部分保留!但成功保留與否端視法官的決定!
第二對方要求均分財產,其實亦未必絕對成事!因香港的離婚法例並無某固定數目分配的百分比,雙方如何分配如未能協議則全視法官的理解和判斷!
另外如令尊確為物業的最終擁有者或曾付出某部分樓價,那雖然並非註冊業權人,但仍可能是該物業的「實益擁有人」!而那位註冊業權人祇是以信託形式替令尊持有該物業的全部或部分權益。那令尊是有機會可以取回相關權益的!
但上述事項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及爭論,閣下 及家人必需尋求正式的法律意見! 4) 佢地仲爭緊撫養權,細佬可否要求同爸爸及2個仔女,留番係間屋住,佢老婆自己搬走?
答:能否跟子女和家人在上址同住,要視乎離婚訴訟結束後,子女的撫養權最終誰屬!
假設撫養權歸令弟,那理論上他們可以仍居上址!
但要解決物業的業權問題!如果令弟能保住全部業權自然上上大吉!
相反如物業確要跟前妻分享,那或要向她支付某數目的樓價而取回全部業權!
或許亦有其他處理方法,請參考上述連結中關於婚姻居所的資料!
假設撫養權歸女方!那要視乎女方的決定!
如她希望子女仍居上址,那麼法庭將物業交給她的機會非常高,因為能讓子女於一個熟悉的環境成長!那假設這物業的價值高於她於離婚中應得的權益時,那她便要向令弟支付某數目以換取全部業權!
又或者她選擇另覓居所跟子女生活,那她如擁有物業權益便能要求法庭頒令將物業出售而分享售樓權益!
其實離婚時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所有爭拗都要視乎法官如何理解和裁決!
但非常不幸香港家事法庭的法官,普遍同情女方而且判令會向女方傾斜!故建議在某些問題上確需要有律師的協助!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