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答: 你未必願意接受這個事實; 筆者, 同意閣下的上級所言, 因為, 這是對的。 在澳門的勞工法規上, 沒有任何計算年薪的條款; 因此, 只能根據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章程和慣例組成。筆者的建議: 1.) 重新細讀閣下與資方的合約條款; 或是2.) 更改離職日期。有關澳門的勞工法, 第五章工資的資料, 筆者輯錄重點如下:第二五條一、按提供的服務或工作活動,工作者有權收取一項合理工資。二、所有得以金錢計算而無論其名稱及計算方式若何;按服務的提供應有及由僱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章程、慣例或法律規定而訂出的支付,即為工資。三、工資得只用本地區貨幣支付,金錢及物質支付或其他性質的支付所構成;但在最後者情況,金錢支付的數值,原則上不應少於工資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第二六條(工資的計算)一、對收取月薪的工作者,有關金額包括周假、年假及強制性假日工資的數值,不能因在該等期間不提供服務而受任何扣除。二、周假的工資值,同樣視作包括在按照實際生產結果或實際提供工作時間而計算的工作者工資。但應給于他們與年假及強制性假期有關的額外補償。 三、對同時收取上述各款所指方式組合工資的工作者,在不妨礙獲得與不固定報酬相應的部分內的年假及強制性假期的補償權利下,周假的工資值同樣視作包括在協定報酬。四、為著二及三款規定之目的,年假及強制性假期應得的補償,將按照近三個月實際提供的工作每日平均數計算,或日期較短,則以實際維持工作關係的時間計算,在任何情況下,超時工作亦包括在上述平均數的訂定。第二七條(工資的訂定)一、工資的金額,將由僱主與工作者協商並遵守可引用的習慣、企業章程、協定或法律規定的範圍而訂定者。二、工資的金額,應顧及工作者的需要與利益、生活消費幅度、企業或其所屬經濟方面的經濟能力、及財經狀況,以及經濟競爭條件而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