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鄉公所 去吊我要的那間的地籍謄本出來
擔保債權總金額比如說2200萬
那銀行賣給我債權以土地公告現值的三成賣給我比如說我拿一千萬
那債權人從銀行轉移給我之後
我可以追討兩千兩百萬整
還是說我只能追討前屋主已經有還錢還到一個程度
比如說還剩一千五百萬沒環
我還能再追1500萬?還是2200萬原本的錢?
更新1:
小邱 我朋友是大盤商跟銀行買的 然後發包它讓我挑選到這個所以到時候我就能買到債權 我的問題 是以債權原本售出,若當初合約無寫明 違約利息,民法以5%計算 這句我不懂 那等到銀行把債權給我之後我就可以知道原本債主還給銀行多少錢了嗎
更新2:
我這個不是銀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