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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其間可否轉受供養人士 ,由兒子轉為女兒 ?答:匿名 網友你的問題比較簡短,在下不太明白這個問題的意思!
問的是假設你本人在破產期內,你生活費的開支項目中照顧子女的款項嗎?
還是問假設你本人破產無工作收入,由子女供養的相關款項的來源呢?
又抑或是假設破產的是你兒子,因他無力供養你而要轉給女兒呢?
又或者是假設破產的是女兒,希望將供養你的責任轉給她以減輕她要上繳還債的款項呢? 請匿名 網友你提供更多的資料,以提供最適合的意見!當然如不方便也未嘗不可,現試就上述幾個假設問題提供部分相關資料讓你參考一下!就第一個問題所言,假設你本人在破產當中,祇要你跟家人子女同住,則基本上所有的開支都可以由你在生活費中申報!當然最終接納與否則由破產管理署決定!再假設你並非與所有子女同住,那祇要他們未年滿十八歲,你支付給他們的生活費,理應都可以納入你生活費的數額之內!
即是說如果是破產者供養子女,則多少個都可以(主要是成年與否),而非祇限一個!如是第二個問題的情況,你在破產後依靠子女供養生活,則署方基本不會理會!由誰供養或一起供養,甚至無人供養也可以!至於第三種情況,則破產者在破產期間因收入減少或其他原因,要將供養父母的責任轉歸他人,那當然可以!基本上祇要他不付出就可以了!但要注意假設將該些費用撇除後,如仍有餘額款項將要上繳還債!然後是第四種情形,不論是你的兒子或女兒破產!在破產期內他們希望取得供養你的支出權利去減低上繳還債的數目!理論上他們祇要有付出,都同樣可以作出申報,但最終會否被署方接納則是未知數!因基本上供養父母的獨立支出不容易被署方接納(雙方同住的家庭開支除外)!未知匿名 網友你的情況是否屬於上列例子中呢?如是另外的情況,請補充資料好讓在下能替你參詳一下!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0-10-06 09:44:32 補充:
我和子女同住, 我於破產初期因收入低, 故只申報了供養兒子,但現在兒子不須要我供養,可否轉為供養女兒,他們二人都超過了18歲, 女兒現正讀書(日間課程)。
答:其實當時就已經可以將兩名子女都申報在開支當中,無需祇申報兒子!
而子女皆已成年,按理不符合申報程序,但由於女兒仍然入讀認可的學校課程,故雖然成年你依然可以作出申報,而兒子如外出工作是不能報了!
其實在申報時亦無需刻意向署方提及供養人改變的問題,祇要將受養人的資料和相關支出如實報上就是了!署方如有疑問會作出查詢,到時你依據回答,祇要並無欺瞞,基本上是絕對無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