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急問.. 預產期早一個月放假 ........

2010-10-05 2:44 am
1)
我今年12月8日預產期, 想11月1日開始放假(留職停薪) 再放埋預產期 既假, 我已經係公司做左有一年多, 我已經一早同公司講左想11月開始放假, 今日上司打比我, 話好似吾可以咁早放, 如果咁早放, 公司可能吾會比產假我, 最早只可以 預產期 前一個星期放先會比番D產假我, 咁我即係根本吾可以囉11月1日開始放假(留職停薪)??

回答 (1)

2010-10-09 5:48 pm
✔ 最佳答案
答: 根據澳門勞工法例, 第六章第三七條的(特別權利)各點, 是否可以作為參考之用? 一、工作關係超出一年的懷孕婦女,在分娩時有權享受三十五天假期,並保留職位及不喪失第五款規定範圍內的工資。二、上款所定之三十五天,三十天在產後必須及立即享受,其餘五天可在產前或產後全部或局部享受。三、在懷孕或分娩時導致疾病而超出所定的假期時,工作者有權缺勤,且不喪失工作職位,但無權收取工資。四、在分娩假期內的工作者權收取如下工資:a)倘屬固定報酬的工作者,收取相等於其分娩假期前一星期內服務時間實際有權收取的同等工資;b)倘屬按確實提供的服務時間、效能或產量而定工資的工作者,收取相等於為同一僱主服務最近三個月內所收取的工資平均數字的工資。五、分娩假期的工資,將由僱主確保,不論為任何僱主服務的每一工作者三胎為限。六、為著本條的效力起見,僱主有權要求為其服務的女工作者提供懷孕狀況及分娩的證明。七、倘欠缺所要求的證明時,僱主毋須給予分娩假期及有關報酬,以及對缺勤者的職位不予保留。八、僱主不得解僱在懷孕期及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工作者,而係資方知悉該等情況的;但有充份理由時則除外。九、不遵守上款規定的僱主,必須支付相等於三十五天工資的賠償予被解僱的女工作者,且不妨礙其他任何應得的賠償。

如需更多的資料, 以下的網頁, 相信可以幫到你。
澳門工作法律:http://bo.io.gov.mo/bo/i/89/14/declei24_cn.asp
參考: 月光光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19: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1004000051KK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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