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看過閣下 的陳述,在下深深體會到在香港離婚時男方所受到的壓力!但非常不幸每有離婚贍養費爭拗時,法官的判決都傾向對男方不利!
就閣下 的問題在下有些意見!
現想問贍養費怎樣計算?
答:如何判斷贍養費的數目,每個個案都不盡相同,難有定論!但可以參考下列資料!
由於字數眾多,恕在下不在此覆述展示,請自行登入下列網頁細看參考!
2. 法庭在評定給予甚麼類型的贍養費和其金額時,將考慮甚麼因素?法庭在決定哪一方應支付贍養費時,須考慮雙方的行為操守和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其中包括下列按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7 條 所規定的部分因素: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financialMatters/q2.shtml
本人每月薪金二萬元及另有每月不穩定的花紅。為什麼那位女官要我給她二萬五千元?
答:基本上你跟前妻育有四名在學子女,每月二萬五千元的生活費,說多但其實亦祇是每人幾千元!理論上你為人父又確有照顧子女的天賦責任,但問題是你無足夠的收入去應付這個數目!
故在下亦難明這法官為何作出這個判令,你將所有收入都交給前妻,那如何生活呢?如果你有足夠的能力但不願付時,法官作出這個決定可以理解!但要將全部收入付出?那倒不如放棄工作反為無需支付贍養費呢?因根本無能力!當連自己生活的能力也沒有時,又要如何應付贍養費呢?
所以這個法官的判令明顯不合理,現在祇能申請檢討贍養費的數目和覆核法官的判令!
當公司再沒有宿舍提供時,買一層不少於700呎的樓給她,還有退休時給她1/3退休金?
答:這些又是一些虛無飄渺的判令!法官作出這個買樓安排,究竟有否考慮過你是否有這個能力?如上文所言除非確定你這個能力,否則作出這個判令根本無意思!
當你連生活能力也欠奉者又要如何去買個七百尺的單位給前妻呢?就算有多少錢作首期,那能夠申請樓宇按揭嗎?收入全都作贍養費又那有能力供樓呢?所以這個判令基本上是廢話!租樓給她們住還有些機會!
反為要求你將部分退休金交前妻尚算是合理的做法!
我現在又結了婚,有另一個家庭,是不是真的可以申請減小給她贍養費呢?
答:可以!但是否獲得法庭接納和減少的幅度,依然是由家事法庭的法官去決定! 請各位幫幫手,或介紹律師給我,我不想用回之前那個,一d都幫不到手,還叫我快d應承。
答:這是理所當然的事,因並非每位律師都會盡心盡力地替客戶爭取最佳權益!有部分律師卻懶理能否保障客戶,反正不論結果如何你都要照付律師費!
就相關的問題,建議你先向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了解一下!待有一定的答案後再考慮如何選擇律師協助也不遲!
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供)「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旨在為有需要的市民於訴訟中提供免費法律意見,或代表申請人出庭應訊。一般來說,申請人必須 (1) 未能取得法律援助; (2) 沒有經濟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以及 (3) 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或抗辯。
該計劃由一組私人執業大律師義務為符合申請資格的市民提供免費法律意見或免費代表出庭應訊。該組大律師各有不同資歷和訴訟專長,並會為計劃提供每年三天或二十小時的免費服務。義務大律師或會 (1) 就申請人的法律問題提供書面或口頭意見;或 (2) 代表申請人於法院或審裁處出庭應訊。
如欲查詢「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詳情,可瀏覽香港大律師公會之網頁:
http://www.hkba.org/the-bar/cfreelegal.html 或致電2869 0210。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由當值律師服務提供)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實際面對法律問題的市民提供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但是,該項計劃不會為當事人提供代表律師進行訴訟。是項服務費用全免,而當事人毋須接受入息審查。
所有參與「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義務為市民提供法律意見的律師,均為合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一般來說,當值的義務律師會為當事人提供一次過的口頭法律意見,以便當事人了解問題所在、有關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以及其他可以解決問題的途徑。會面時間通常約二十至三十分鐘。有關法律意見只屬初步參考性質,義務律師不會就任何複雜案件詳盡分析其是非曲直,也不會為當事人提供深入的法律意見。
欲知「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的更多資料,請瀏覽當值律師服務的網址: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free/free.asp 或致電2526 5969。
2010-10-03 20:50:13 補充:
因字數超逾上限,其他意見請轉往意見欄!
2010-10-03 20:58:22 補充:
離婚時,在我名下有一層居屋,但是不是我擁有的,因為是我家姐用我的名抽的。離婚時銀行亦得2、3萬在戶口?
答:幾萬元的存款可以不理!
但在你名下的居屋物業則有問題,因雖然這物業的真正主人不是你,但在法律上卻祇有你是惟一的業權人!其他人要證明為真正主人並非易事,尤其是居屋要將業權變回給令姐會相當繁複!
那前妻和法官會理解為你名下擁有物業資產,最直接的判令是要求你將這單位撥歸前妻和子女所有!就算他們對這單位不滿意,也可以要求你將這物業售出後另購或將樓款轉給他們!
因你有物業資產可被對方追討,法官便認為你有足夠財力,故頒下要求你提供居所給他們的命令!
2010-10-04 20:45:50 補充:
多謝 peterchan 知識長指正在下不確的意見!
2010-10-05 09:36:34 補充:
peterchan 知識長客氣了!
在下反應感謝閣下 的指導,你提供正確知識給在下,又豈有怪罪之理呢!
日後再有類似情況,請直言不妨,在下自當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