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案件與現代愛情觀

2010-10-01 2:58 am
我們公民報告的題目 :"由社會案件探討現代愛情觀"
可以麻煩各位提供一下案例 還有會需要用到哪些法律??
報告的大綱需要從哪個方向去著手
更新1:

那個zizek 可以再詳細一點嗎 或者直接舉例子

回答 (2)

2010-10-14 11:44 pm
✔ 最佳答案
基本上婚外情在法律上是無罪的。除非有通姦行為。

通姦在刑法的刑責可以處ㄧ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罰金。

另外要注意如果「糾纏使夜深不歸」「製造孤男寡女共處一室」,在我國法律實務上,仍可被認定為「和誘」。如和誘罪成立,處罰就重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誘的意思是:在被誘人的同意的情形下,而加以誘拐,使其置於自己的支配並脫離家庭。

在民法上,則可以構成侵權行為,要賠償。可以請求判決離婚,他方所受的損失也可以提出賠償,若因此生活困難,還可以請求贍養費。

詳細解說如下:

壹。、刑法部分:

ㄧ、「通姦」的法律定義:

通姦有幾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有配偶之人:

「有配偶」,必須婚姻關還在存續中,如未結婚或已離婚或一方已死亡,都不是有配偶之人。又如果只是同居關係,或結婚但未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

2. 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

所謂 「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

二、通姦的刑責:

刑法第239條規定: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意思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

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告訴乃論與撤回的效力: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屬於告訴乃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

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配偶或第三者之一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另一共犯,例如夫與另一女子通姦,妻如僅對夫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該女子,如妻僅對該女子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夫。

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

,如前例,妻提出告訴後,如果同情第三者,只想懲罰負心漢(夫),而只對該第三者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仍及於夫;

但如妻提出告訴後,夫妻和好,妻只對夫撤回告訴,其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該第三者,此時就只有該第三者獨自面臨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而造成此種婚外情,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不公平現象,第三者勢須付出的慘痛代價,足以為介入他人婚姻者之鑑。


簡單說:通姦罪要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受理,而且要在知道事情發生六個月內提出。

另外,如果對配偶撤回告訴,相姦的第三者還是要受處罰,而如果對第三者撤回,那配偶的訴訟也會被撤回。

貳、民法部分:

ㄧ、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故通姦行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通姦者及相姦者依法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5條)

二、請求判決離婚及賠償、贍養費:

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並得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如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給與相當的贍養費(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參考: Give5.info校園論壇
2010-10-03 10: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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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5-04 11:39:5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930000016KK0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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