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法庭頒令支付的贍養費可否更改?

2010-09-27 11:20 pm
朋友A先生,於2009年,當初因急於離婚或不了解法律知識的情形之下,和妻子在已經分居兩年的情形之下,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只有一子,但是當時都同意子女跟女方生活 ,且雙方在沒有財產爭坳之下,卻都請了律師。(我覺得都挺無知的。) 男方雖然收入不算少,(每月有將近30,000元。) 但是A先生兩夫婦共同生活時,可算都是理財不善的“高手”。妻子與2004年申請破產,而丈夫A先生也因理財不善,(其中有一部分據説是幫妻子還債的。)又不肯申請破產,于同年申請了債務重組。而需要每月攤還15,500元的債項,(此項於2010年9月屆滿) 及因妻子破產而失去一半業權的樓宇按揭和管理費每月5,600元,(此項供款還要繼續中應至2020年完結)還有自分居以來兒子的生活費每月將近5,000元。所以基本上A先生已經所剩無幾。和妻子分居兩年之後,在收到妻子聘請的律師的法律文件後,以文件稍爲複雜及在其他家人的慫恿下也聘請了律師。(其實更本就無此需要) 就因爲如此,後來在上了一次法庭之後,因爲需要面對龐大的律師費壓力,A先生不想在拖拉下去,在第二次上庭時,經所謂律師的“授意”之下,竟然全部答應女方的所有要求,給與兒子及妻子贍養費共6,700元,(其中妻子2,200元,兒子4,500元。)以及4,0000多元的妻子苛索的無理費用。 其實A先生根本就負擔不了,所以自法庭頒令之後基本上就是在跟親慼朋友借貸度日至今。

因A先生的前妻自破產至今一直有穩定的工作收入來源,(前妻每月收入有17,000元以上另加花紅及年終雙糧等。而且前妻在破產期間也不需要向破產處繳交分毫,且在破產期間還買有保險,不明前妻當初是如何申報的。)按理A先生可不必給與妻子那份贍養費的?但是因A先生在第二次上庭時沒有反對,所以法官也就按各自的意願頒下命令,A先生需要支付此些費用。
現如今,A先生覺得債務重組的款項即將屆滿,可稍微鬆口氣,擬與現任女友結婚,(此女無工作且有與其前夫所生兩子女需要照顧) 如A先生與他結婚必然要負起照顧兩子女的責任。
問:
就以上所描述的生活水平來計,其實當初A先生是否一定需要給與前妻贍養費呢?
現時A先生可否以再婚,生活負擔加重,或者以其他原因提出剔除給與屬於前妻那份贍養費呢?如果可行詳細又是如何申請法呢?這期間會否衍生什麽費用的問題呢?是否一定要聘請律師呢?
子女的那份贍養費是否只是負責到18歲呢?
另前妻在此期間會否做出其它的任何行動呢?(因A先生擔心前妻在得知A先生即將還清債項的情形之下而要增加贍養費呢。)
還有就是如果A先生再婚,法庭是否會保障現時的家庭生活水準為首要前提呢?A先生的前妻是否還有權隨時提出增加贍養費呢?
聽説贍養費是要給到對方再婚爲止,如果對方不再結婚是否就要負擔他/她一輩子直至對方生命終結呢?是否有何合理的理由,或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停止給與贍養費呢?

文字實在太多,且有太多的問題不明白。懇請有心人能夠詳細作答。感激之至!!
更新1:

非常多謝以下知識友的詳盡回答,基本上已了解部分詳情。特別是知識友cecimak ,我經常細看cecimak 的回答,cecimak 的回答確實非常的詳細,且經常會設身處地的為別人考慮,相信一定幫助了不少的網友。

更新2:

就cecimak 提出的意見部分:“其實如果 A 真的有替前妻負起償還部分債務的事,那可以在收集相關資料後向家事法庭法官作出申訴!要求就相關的款項在贍養費中作出全數或部分對沖!由於這是 A 代前妻償債的舉動,故代付的供款自應向女方討回!”此項問: 因當初離婚時沒有提出此項的要求,故現在提出會否令到法官質疑,爲何當初不提出呢?還有就是關於前妻部分的贍養費,因當初A先生確實考慮不周,而又想急於解決事情,(因A先生的性格屬於特別怕麻煩的那種。)可否現在一併提出重新評估是否需要給與前妻部分的贍養費呢?

更新3:

還有他們當初共同擁有的物業因前妻的破產而令致只剩一半業權,(此物業其實是A先生一個人給與首期及供樓,前妻幾乎沒有參與只是挂名而已。)現時A先生還需彷徨如何贖回半分業權,如買回半分業權應爲數不少。

更新4:

現時A前妻的生活確實好過A先生不少,A先生除了那只有一半業權兼還在月供中的自住物業之外根本就是零儲蓄。(説白了就是假如A先生今天失業,明天就會即刻沒飯吃,兼會被銀行售樓而連安身之所也沒有。)雖然A生債務重組的債項現在即將屆滿,但是應該又要儲錢贖樓,還有可否增加每月供樓金額,而減少供樓的年期等。

更新5:

其實我也不知道究竟像A先生這種情形的人類,這個世界究竟有多少,因此人的經歷令我感覺他的生活極其荒唐,因此人不煙不酒、不嫖也不賭,但是居然十幾年的婚姻生活什麽大事也沒做,且倆夫妻的工作也不錯,人工也挺高的情況下,不但零儲蓄,且令致兩夫妻債台高筑,簡直不可思議!不過這些也只是後話啦。現時我只是極力的想幫幫他,過回正常的生活,我感覺他這樣的生活太累,太彷徨。所以我想知道就以上A先生的境況該如何是好?再次感謝!!!

更新6:

A先生在需要給與前妻及兒子贍養費的情況下而令致自己零儲蓄。由於A先生已恢復單身,又沒有其它任何的免稅額,雖然基本上是A先生在供養兒子,但是前妻不同意A先生申報兒子的免稅額,來更一年A先生可能需要繳交十萬元或以上的稅項。基本上A先生曾經欠過香港所有銀行債項,我想銀行不可能會借錢給他,所以A先生根本無力交稅。此種情形下是否還需要給與贍養費?或者A先生是否有權不需經妻子同意之下獲取兒子的免稅額呢?又或者提前跟法庭申請延遲或取消妻子那部分的贍養費,只是給與前妻象徵式的贍養費呢?畢竟妻子根本就有工作收入,而且收入不算低。不能因爲離婚就一定要給與前妻贍養費,而令到A先生生活陷入困苦不堪的境地呀!

回答 (3)

✔ 最佳答案
Lotus 知識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就 Lotus 你朋友 A 的問題,樓上 Alfred Yiu 網友已提供部分資料!但在下亦有些資料補充希望讓你和你的朋友參詳一下!而在下的意見或有與樓上網友不同的地方!

在回答問題前先就提及的事稍作分析!
其實如果 A 真的有替前妻負起償還部分債務的事,那可以在收集相關資料後向家事法庭法官作出申訴!要求就相關的款項在贍養費中作出全數或部分對沖!由於這是 A 代前妻償債的舉動,故代付的供款自應向女方討回!

就以上所描述的生活水平來計,其實當初A先生是否一定需要給與前妻贍養費呢?

答:基本上一定要,除非對方放棄這個要求!
因為縱使前妻有工作和收入,但照顧子女的天職是為人父者應負的責任!故就算不支付前妻那份,子女那部分也必需承擔!

現時A先生可否以再婚,生活負擔加重,或者以其他原因提出剔除給與屬於前妻那份贍養費呢?如果可行詳細又是如何申請法呢?這期間會否衍生什麽費用的問題呢?是否一定要聘請律師呢?

答:再婚絕對是合理的理由,去向法官要求重新評估支付贍養費的數額!

按婚姻法的精神,現有家庭的生活質素和重要性放在第一位!斷無為著支付前妻兒贍養費而要新家庭全家捱餓之理!這並不符合基本的人權法規!

當然最終如何判斷實際數目則要由家事法庭的法官去決定!但法官絕不會漠視新家庭的需要!可能的情況是當 A 將新的收支情況向法庭申報後,法庭或會略減其前妻方面所得的贍養費,但子女的則理應不會改變!

當經濟有所改變而希望改變贍養費的數目時,可以向家事法庭作出申請,不管男女雙方都如是!收費祇在幾百元之列,詳細情況請向家事法庭登記處查詢!在正常情況下不需律師的服務!

子女的那份贍養費是否只是負責到18歲呢?

答:正常情況下是,但如子女現正或將會入學就讀或接受某種形式的培訓,或有特別情況(例如子女有殘障問題),有關現存的付款命令可加以延續至十八歲以上!

另前妻在此期間會否做出其它的任何行動呢?(因A先生擔心前妻在得知A先生即將還清債項的情形之下而要增加贍養費呢。)

答:對方可以作出要求增加贍養費的申請!

假設 A 的經濟狀況有所改善,那對方有權要求增加贍養費的數目,而且獲批的機會非常高!故如果 A 未能申報因再婚而增加的家庭開支,則相信要增付贍養費的機會不少!

如對方真的作出申請,嘗試以上文的那個代前妻償債後追回款項的方法!但當然要有足夠的證據!

還有就是如果A先生再婚,法庭是否會保障現時的家庭生活水準為首要前提呢?A先生的前妻是否還有權隨時提出增加贍養費呢?

答:會!請參考上文所述!
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某人全家節衣縮食;小孩僅得溫飽並除上學外再無額外的社交活動;為的祇因惟一有工作收入的男方要支付前妻兒的贍養費!
不是說支付贍養費不重要,但就算申請破產,破產管理署也會容許破產者有基本的生活條件!故法庭在作出判令前必會充分考慮新家庭的需要!

另女方自然可以隨時提出申請,即如 A 亦可以隨時作出申請改變贍養費數目!但申請儘管申請,是否獲批則要視乎雙方理據和提交的資料,而最終決定權在家事法庭法官手上!

聽説贍養費是要給到對方再婚爲止,如果對方不再結婚是否就要負擔他/她一輩子直至對方生命終結呢?是否有何合理的理由,或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停止給與贍養費呢?

答:基本上是對的!如樓上網友所言,能停止支付的原因一般是自身條件轉差致無力支付!但其實這亦祇是暫停支付,他日付款方的經濟條件改善,收款方可以重新要求支付,並追討短付的贍養款項和利息!

而對方經濟有所改善,並非拒絕支付贍養費的理由,除非對方主動放棄!否則祇好向家事法庭作出重新評估的申請,那法官或會在考慮對方的經濟優勢後,酌量減低應付的贍養費數目!


2010-09-28 21:01:23 補充:
Lotus 網友太客氣了,在下祇是希望略盡棉力去幫一些人,而亦早已明言在下的意見亦絕非百分百正確!

即如立時就有網友提出不同的意見,現希望可以先理性地跟 Alfred Yiu 網友討論一下,其他問題在下會於意見欄中作出回覆!

由於字數所限,請各位於意見欄中繼續!

2010-09-28 21:02:36 補充:
事緣 Alfred Yiu 網友質疑在下的「再婚絕對是合理的理由?」

再婚為何不是合理的理由呢?結婚是基本人權,一個已正式離婚的人,為何不可以再結婚呢?為何要剝奪他再婚的機會呢?難道一個人離婚後因要照顧前妻便要孤獨終老嗎?為何他不可以為現有家庭提供最佳的生活條件呢?

2010-09-28 21:02:52 補充:
一段婚姻不就是照顧對方一輩子的承諾嗎?

一段婚姻的失敗,有時雙方都要負上責任而非簡單地判定是男方出問題!有時你想跟對方終身廝守卻未獲對方應允呢?那依 Alfred 網友的意思,假設女方不忠或忘情負義,男方都要一生負起照顧她的承諾嗎?男方就為著這個承諾終生不娶因為要負起這個照顧的責任嗎?男方就為著這個承諾要犧牲新家庭的生活質素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這就是法庭會容許再婚和重新審議贍養費的背景和原則!如果 Alfred 網友的意見成為主流,那還有人再婚嗎?

2010-09-28 21:29:55 補充:
因當初離婚時沒有提出此項的要求,故現在提出會否令到法官質疑,爲何當初不提出呢?

答:可以向法官解釋因不清楚申報條款,亦因當時太混亂導致遺忘此事!而且這些債務當時尚未還清,而假設 A 最終無法應付而要破產時,兩部分混雜會造成混亂,故待還清所有債務後才對女方作出追索!

還有就是關於前妻部分的贍養費,因當初A先生確實考慮不周,而又想急於解決事情,可否現在一併提出重新評估是否需要給與前妻部分的贍養費呢?

答:可以!其實雙方都可以用任何理由作出申請,但審批的權力在法官手上!法官要視乎每個呈請的不同去判斷!

2010-09-28 21:30:51 補充:
還有他們當初共同擁有的物業因前妻的破產而令致只剩一半業權,現時A先生還需彷徨如何贖回半分業權,如買回半分業權應爲數不少。

答:這個物業祇要有女方的名字,她破產時破產管理署便會依法充公她名下的業權,她有否出資或掛名都如是!A 想贖回被充公的業權在現階段就別費神了,反正他的經濟狀況未足以應付!要贖回被署方充公的業權手續非常繁複而且花費不少,最好暫時別想這個問題,反正物業 A 可以繼續佔用下去!

2010-09-28 21:31:43 補充:
A生債務重組的債項現在即將屆滿,但是應該又要儲錢贖樓,還有可否增加每月供樓金額,而減少供樓的年期等。

答:這問題的意思是加大按揭還款額以縮短供樓年期嗎?如果是則這問題要跟提供按揭的銀行商議!但其實亦未必一定成功,因銀行會要求提交最新的收入資料去作出評估,加上這物業已涉及破產管理署!

2010-09-28 21:31:52 補充:
由於A先生已恢復單身,又沒有其它任何的免稅額,雖然基本上是A先生在供養兒子,但是前妻不同意A先生申報兒子的免稅額,來更一年A先生可能需要繳交十萬元或以上的稅項。

答:話也不可這樣說,A 的前妻在照顧兒子方面也有付出,最低限度也有時間和精神方面的付出!而且老實說,以香港的生活質素,難道每月五千元,就足夠一個小朋友所花費嗎?

至於免稅額方面,或許女方已作出申報,那自然難讓 A 重覆申報!這些問題可以在向法官申訴時一併提出!以證明 A 面對的種種困難和財務壓力!

2010-09-28 21:32:22 補充:
此種情形下是否還需要給與贍養費?

答:A 個人經濟有壓力,可以向家事法庭作出減付或停付的申請!但在未取得法庭命令前都要依法支付!

或者A先生是否有權不需經妻子同意之下獲取兒子的免稅額呢?

答:稅務問題非在下所長,故不敢胡亂發表意見以免誤導他人!請諒!

又或者提前跟法庭申請延遲或取消妻子那部分的贍養費,只是給與前妻象徵式的贍養費呢?

答:如上所言,甚麼都可以申請,但能否成功則要視乎法官的判斷!但要大幅改變贍養費數目恐怕並非易事!

2010-09-29 18:13:57 補充:
看來是在下過慮了,忘記了有 Lotus 在替那位 A 先生綢繆!

原來就跟署方買回業權的程序和困難,Lotus 早已了然於胸,省了在下覆述之便!

既然 A 先生已有決定,那早日解決掉物業方面的煩惱自亦理所當然!

怕祇怕那位 A 的前妻得知物業售出後,又要來分一杯羹呢!!
參考: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0-09-29 5:28 pm
非常感謝各位知識友所給與的意見。關於知識友cecimak 在意見4欄中提到的問題。原因是這樣的就是因爲A先生的經濟狀況實在太差,擔心一旦失業就會被銀行收樓,所以想儘快解決層樓的問題,一來可不需再背負供樓的負擔,給自己一個儲錢的機會。當然賣樓之後可跟其他的家人共住,可自行解決居住問題。

2010-09-29 09:29:07 補充:
所以就層樓業權的問題,曾經和破產處商討過。如果A先生實在經濟困難是可以和破產處商討,在沒有贖回業權的情形之下出售單位的。前提是A先生必須自行負擔費用聘請合資格的物業估價行將物業進行估價,提交報告,如破產署感合理,便可將物業出售。成功出售物業之後,扣除買賣物業所衍生的費用(比如買賣樓宇的律師費等),再另行扣除自破產之日起計A先生所按揭的樓款和自破產之日起計的管理費差餉及地租的一半,剩下的部分才跟破產處對分。所以有相同情形的網友可要記住保留和釘鍥樓宇相關的單據(比如繳交的管理費和差餉地租單據等)才好。
2010-09-28 1:04 am
就以上所描述的生活水平來計,其實當初A先生是否一定需要給與前妻贍養費呢?

答:不一定,都要睇男方的經濟能力,況且你已經詬當時男方早已欠債累累。

現時A先生可否以再婚,生活負擔加重,或者以其他原因提出剔除給與屬於前妻那份贍養費呢?如果可行詳細又是如何申請法呢?這期間會否衍生什麽費用的問題呢?是否一定要聘請律師呢?

答:再婚並不是合至理由,但經濟環境上突如其來的改變則會被酌情考慮。

申請更改贍養費判令並不一定需要搵律師,可自行親身到家事法庭,以傳票方式(加誓章支持)作出,誓章須詳列申請原因及經濟狀況及其證明文件。

這期間衍生的費用的多少視乎對方會否聘用律師及法庭會否頒令男方須為該申請支付對方一切有關訟費,閣下交給法庭的文件資料充分與否,好讓法庭能於最短的時間作出決定更改贍養費判令與否。

子女的那份贍養費是否只是負責到18歲呢?

答:是。

另前妻在此期間會否做出其它的任何行動呢?(因A先生擔心前妻在得知A先生即將還清債項的情形之下而要增加贍養費呢。)

答:因為這只是一個申請而已,且同時要披露男方的經濟資料,女方當然可予以反對甚至要求提高贍養費,故要睇當時相關情況及法庭的判決。

還有就是如果A先生再婚,法庭是否會保障現時的家庭生活水準為首要前提呢?A先生的前妻是否還有權隨時提出增加贍養費呢?

答:如前述,再婚的生活改變並不會是調低贍養費的合理理由。贍養費判令(就如一般法庭命令),法庭可按任何一方的申請視乎情況而作出更改,故女方當然有權隨時提出增加贍養費。

聽説贍養費是要給到對方再婚爲止,如果對方不再結婚是否就要負擔他/她一輩子直至對方生命終結呢?是否有何合理的理由,或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停止給與贍養費呢?

答:是。合理的理由是有的,一般為支付方的經濟環境上突如其來的改變,從而令佢不能再繼續支付下去或支付方得悉收取方突然間好好境(例如中左六合彩)。隨此之外睇怕都冇乜合理理由。


2010-09-28 10:20:35 補充:
再婚絕對是合理的理由?

一段婚姻不就是照顧對方一輩子的承諾嗎 ? 那法庭要考慮再婚之後的家庭需要,不就是等同鼓勵人風流/貪新忘舊不付責任? 如果一個普通經濟能力既男士再婚多幾次(此情況並不罕見),那他的前妻及子女不就變得很少保障甚至零保障 ?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18: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927000051KK0061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