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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澳居民之進出境
I 總則 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進出境澳門須持有有效護照及“入境許可”或依法簽發的“簽證”,但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法文書另有規定者除外。 II 出入境管制 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事務廳對非本地居民的出入境作電腦紀錄,並在有關護照或旅行證件,又或其他被認為適合的文件上作紀錄,當中載明按第5/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獲許可逗留的期限。 III 轉船、轉機或過境 如無作出任何邊境紀錄及無簽發任何“入境許可”,則在澳門國際機場範圍內、於任一出入境事務站內,又或由當局從一出入境事務站送至另一出入境事務站的旅客,轉船、轉機或過境,不視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IV 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使用之證件僅持有以下證件或以下所指之非本澳居民方可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 有效的護照;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當局簽發的單程或雙程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3. 香港身份證 (載有“*”、“***”和“R”代號者)、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 4. 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 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 5.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所指的飛行執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機組人員證明書,但僅以在執行工作時為限; 6. 經 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議定書修改的 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二十八條所指旅行證件; 7. 法律或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其他證件; 8. 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9. 就無須持護照而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特區達成協議的有關國家的國民或地區的居民。 【註: (1) 持有本澳簽發之有效“非本地勞工身份咭”及“特別逗留證”之人士,於進出境時尚應出示該證件; (2) 上述第IV部分所述之人士,僅當該證件容許其返回或進入任何國家或地區時,方獲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持有第6項證件之人士則除外; (3) 持“單程通行證”之人士,及持只容許進入或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並已事先獲確認永久性居民資格或表明擁有居留許可之人士,則獲免除遵守第(2)點所定的條件; (4) 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亦可免除其他人士遵守第(2)點所定的條件。 (5) 在第(3)及(4)點所指情況下,有意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在進入特區時,應持有為進入特區而獲得的預先許可,但持單程通行證者除外。】V 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條件 1. 訪澳旅客在進入澳門時,其所持之護照或旅遊證件之有效期,以及返回或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許可之有效期,必須符合第5/2003號法規第9條之第1款之規定(*); *【-任何人士在澳門特別行區的逗留期限,最長只可到其護照或旅行證件,以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前三十天為止; -上款規定不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當局所簽發的通行證之內地居民,以及例外不適用於擬經澳門短暫逗留往其他目的地且保證能進入或返回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人士。】 2. 必須持有有效的續程或回程機票;但能有效證明居住在中國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則獲免除。該免除規定不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途經本澳前往第三國家或地區之過境旅客; 3. 必須證明擁有在預定逗留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每天為澳門幣500元); 4. 不獲豁免簽證及入境許可之訪澳旅客需: A. 於抵澳時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轄下之各邊境站即時辦理“入境許可”(俗稱“口岸簽證”);或 B. 親身(或透過其代理人)經本出入境事務廳預先申請“入境及逗留許可”;又或 C. 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預先申領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簽證”。 5. 持有中國內地簽發之“往來港澳通行證”之人士,當其僅獲批給“赴港簽注”時,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後才准予進入本澳: A. 由香港直接進入本澳;及 B. 其該次入境香港後所逗留之日數(如5天),少於其“簽注”所載之准予留港日數(如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