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但不保證絕對正確!
1. 破產之前因做生意欠人錢,請問破產期過後,是否4年破產期過後,對方就有權再追還錢呢?
2. 破產後是否只可以不須清還銀行的借貸,而私人的借貸(例如做生意欠人錢,對方是有單據憑證的)
答:其實 匿名 網友的這兩個問題可以一併作答!因為問的內容相似,都祇是問在破產解除後仍需承擔債務否的問題!
這問題應該要這樣去理解!按破產法例之規定,任何人在破產期滿後,所有登記在該破產令上的可資證明債務(包括所有合約債務,銀行或私人貸款,生意貨款欠賬亦屬合約債務),不論清還與否甚至一毫子都未還過!都可以得到豁免償還之責!
這是破產法例的精神,讓破產者可以憑藉破產令去將原有債務一筆勾銷!好從新起步!
故在破產解除後祇有那些欠政府的債,如欠稅、欠罰款、破產期間未上繳的款項;加上被法庭判定的賠償;還有刑事破產令指定的還款外!其他所有債務都會隨著破產解除而消失!
故理論上祇要問題中提及的那些債務(不論是生意賬款,還是私人借貸),在申請破產時已全數申報在債務總額之內,則都可以得到破產令的豁免保護!在破產令期滿後絕對不需要再負起償負之責!
這是在下當年破產時的真實經驗!
但假設有某些債務並未登記在上次的破產令上(如疏忽遺漏),那便不會受到這次破產令的豁免保護!而這些未申報登記的債務在破產期間因受破產法例所限,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作出追討,而債務人亦絕不能私下還這些債!當四年破產期滿後,債權人方能重新對這些債務作出追討,而債務人將仍要負起償付之責!
這就是 匿名 網友提及的問題,重點是這些債務有否登記在原破產令上,如有則破產期滿後絕對不用負責!如無則在破產期滿後仍要負起償還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