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YuJessica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聯名居屋一半已破產, 另一半過後又申請破產, 居屋是否必須交回銀行呢? (未補地價)
答:在下對 YuJessica 網友的問題有點疑問,想問清楚這聯名居屋物業「一半已破產, 另一半過後又申請破產」是甚麼意思呢?
是否說兩位聯名業權人,一位先破產,而一段時間後另一位亦宣布破產呢?
如果無理解錯,即是兩位聯名業權人都已破產!那物業當然會被破產管理署和銀行收回,待通過拍賣後看售得樓款能否償付銀行的按揭數和其他的債項!
如果仍未足夠清還所有債務,則按破產法例去處理!即四年破產期滿後未還的債將會一筆勾銷!
可否不交銀行繼續住下, 一路供樓得唔得呢?
答:至於另一問題,如果兩位業權人都已破產,則物業業權必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和拍賣抵債,絕無繼續供款和居住之理!
相反假設聯名業權人中祇有一人破產,而另一位尚未破產,則物業不會被破產管理署強行充公拍賣!那才可以在被破產管理署將物業釘契,無法轉名和出售的情況下,繼續佔用上址!
在這情況下如物業仍有按揭,另一業權人是必需要繼續供的,否則斷供便會被銀行收樓!但請注意直到供滿,這物業因仍被署方釘契故依然無法出售和轉名,但另一業權人可以一直佔用直到他百年歸老!物業業權便會自動轉歸破產管理署所全權擁有!
還有一點這些供款加上物業的差餉、管理費、維修費等,破產管理署是不會支付分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