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僱了...老闆這樣合法嗎?

2010-09-21 7:58 am
我今日遲到左半個中~~~
下午差唔多差工時間~老闆打比我~叫我個多一個月就唔使再返工啦~
之後我問返佢拎我既僱傭合約(一直都只係佢保存~無比返過一張我~)
~佢就同我講~"我知你想做咩~不過我已經跟足晒法例去做嫁啦~你唔好諗住可以做d咩呀~其實我係可以即使解僱你~不過我都想好黎好去者~你唔好諗住呢個月可以玩野呀~我有權唔使比多一個月人工(即代通知金)你就可以炒你嫁啦~

之後佢話隔多兩三日先考慮比唔比張合約副本我~

--我已任職兩年~曾收過兩封警告信第一封係話我成日遲到~第二封係話我於上班時間做私人野~如用電話上網~及跟單跟唔足~導至公司有損失

--係我入職後一年~公司出左通告指~如果每個月遲到累積多於15分中~會係人工度扣500作勤工~另外遲多過15分中~每分中扣$2
--我入職一年半後佢先比份強積金我簽~幫我申請~(我人工每月$5500 但佢只會入$4800入戶口~其他出現金~

其實佢咁樣~有無犯法~?~

回答 (2)

2010-09-21 6:54 pm
✔ 最佳答案
一個月通知解僱員工是依足《僱傭條例》要求,合法!但你僱主只用電話通知你的話,你是可以視作他沒有正式口頭通知過你。

你工作兩年後再要求僱主給你僱傭合約副本,應當書面申請,還可能要支付一些行政手續費用,否則僱主是可以不用理會的。僱主是可以這樣說的:你遺失了自己應當小心保存的合約,如果你開句聲就要給你副本,公司邊有咁多人手應付你!
(一直都只係佢保存~無比返過一張我~)已工作兩年的僱員,才提出這樣的指控,上到法庭,法官都會傾向相信你自己遺失了合約,再誣衊僱主沒給你合約副本。

『係我入職後一年~公司出左通告指~如果每個月遲到累積多於15分中~會係人工度扣500作勤工~另外遲多過15分中~每分中扣$2』
你當時為甚麼不提出異議呢?你要澄清你的標準工資是$5500還是$5000,勤工獎是屬於獎勵性質,僱主有權提出要符合某些條件才能領取,這屬於該公司的政策,只要並沒有減少或終止《僱傭條例》賦予僱員應有的權益及福利是合法的。你不能滿足公司明文規定的條件而失去了勤工獎,是合理的。但若果你的標準工資是$5500,僱主只可以因你缺勤而扣除你缺勤時間工資。『另外遲多過15分中~每分中扣$2』就有問題,法例規定員工缺勤,公司是可以按缺勤時間扣除相應工資,你若遲到15分鐘,就只能扣你15分鐘的工資,扣多了就是無理扣薪,你可以到勞工處舉報僱主。

相信僱主沒給你供強積金,要直接向職金局http://www.mpfa.org.hk/投訴。

『(我人工每月$5500 但佢只會入$4800入戶口~其他出現金~』沒法例規定工資必須全部過戶或現金支付,只要沒欠你工資,就完全沒問題。
2010-09-27 11:29 pm
以下只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作出回應,如有疑問,可另行跟進。

由於你老闆之前曾經發出警告信給你,他已做好所有準備功夫,這次他要解僱你是有合理原因,加上已有一個月正式通知(不論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所以而不屬無理遣散。

關於未有給你僱傭合約問題,原則上雙方都應保留正式簽署合約,假如你最初無取回文件而現在想要的話,你老闆未必要答應你。無論如何,過去已成事實,以後簽僱傭合約要取回和保存妥當為佳。

關於受聘後老闆更換聘用條件(如支薪模式、加入扣勤工條款等,因與原先僱傭合約有變,僱員可即時要求不接受,因已過一年多,需要尋找勞工處查問。

強積金供款方面,法例規定僱員受聘後60日內僱主要為員工登記,僱主供款由員工第一日開始,員工是否需要供款要視乎收入是超過HK$5,000。假如員工要供款,僱主只可每月從員工薪金扣除5%(如HK$5,500的話,即HK$275),另外僱主亦要供HK$275。如果他於一年後才為你登記,你可根據受聘日期開始,追回之前僱主未繳供款和每月相關欠款的5%附加費(surcharge),如未得滿意回應,可向積金局舉報和投訴。至於部分薪金以現金支付,目的很可能要避稅或少付強積金,建議你下次不可接受,因老闆永遠只會為自己利益而員福利為第二考慮。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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