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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沒有還債能力,有限公司的債務請問要如何處理?
答:如果有限公司負債無力清還,可以自行或被債權人申請清盤!
有限公司乃根據 《 公司條例 》 ( 香港法例第 32 章)註冊成立之公司,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即可起訴他人或被起訴)!公司股東之債務上限止於他們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的價值,此等公司在 《 公司條例 》中稱為股份有限公司!
即是說理論上公司股東祇負有持有公司股份價值的損失,其他未償的債務與股東無關!這亦是提及的銀行祇向某董事提供個人貸款去擔保公司業務,而不是直接向公司提供貸款的原因!因為銀行知道真要出現清盤時,非個人身份的貸款將無法作出有效追討!
而由於公司現已基本停止運作和再無償債的能力,故銀行轉向曾接受個人貸款的那名董事作出追討,這是合法和正常的程序!
現該董事亦因無能力應付而申請破產,那理論上銀行對這有限公司和曾承諾擔保董事債務的追討,理應行人止步!因再無對該些債務負有法律上承擔責任的追討對象了!
指名道姓催數收有限公司的債務是否合法?
答:這另一名董事祇要無簽署成為公司,或另一借款董事的擔保人,則絕對不需要負上償債的責任!故這收數公司的行為是無法定效力的!
簡單的說就是這名董事個人從未欠下該些債務,那些公司和另一董事的債務依法跟他並無關係,那為何他要償債呢?
但就是因為程序上不合法,那間銀行債權人才會轉而用收數公司滋擾的方法,意圖向無關係的第三者追討這些似是如非的債務!如果這名董事在法律上要負起責任,那銀行早便入稟法庭追討了,何需收數公司!
這銀行現在的打算是,因為有限公司清盤後無可供收回的資產,而惟一負有法律責任的董事在未能還債之餘更已申請破產!故銀行這些債務的損失基本上是鐵定的事實!那銀行便索性將債項轉交收數公司,由得他對其他公司董事作出滋擾,能收回多少就是多少!
總之要記住無需承受償債責任的人,不需對這些名不正言不順的討債行為作出回應!收數公司指明道姓的意思就是希望對被追討者造成尷尬和壓力,或因不清楚法律和怕麻煩!從而屈服付出全數或部分的還款!
而祇要是代表合法的銀行去作出收數行為,這些收數公司便不會作出非法的舉動!但粗言穢語的上門討債行動就必有出現!祇要不害怕基本不用理會他們,真覺得滋擾便報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