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2 可以, 須申請 + 評審
為幫助建立以家庭為核心的支援網絡,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在2007年5月15日修訂了加戶政策,通過一套促進家庭和諧共融的舉措。
有關政策只適用於租住公屋住戶。擬加入戶籍人士須為香港居民,但無需符合居港滿7年的規定。下列8類人士在符合所須的條件準則下,可加入戶籍之內:1.戶主的配偶;2.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兒童,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如父母只有一人為認可成員,則必須確實是單身(例如:寡婦、鰥夫、配偶並非本港居民等),而其配偶應原屬可加戶類別;3.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和18歲以下兒女,但該名已婚子女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而加戶之後,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4.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的60歲以上父/母;5.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的60歲以上祖父/祖母;6.必須恒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例如弱能人士;7.現居「改建一人單位」而又符合「自動編配」計劃住戶,可申請加入年滿60歲的親屬;及8.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不論婚姻狀況,均有資格申請加入戶籍,但須通過「一個家系」的條件(即:若戶籍已包括成年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已婚子女;而若戶籍已包括已婚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成年子女)。如申請把上述第(3)至(8)類別人士加入戶籍,有關家庭(包括擬加入戶籍人士)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以核實資格。「全面經濟狀況評審」的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分別為「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和「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所用的水平。至於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受供養親屬、「改建一人單位」住戶申請加入年滿60歲的親屬、以及年長租戶的成年子女加入戶籍的申請,有關家庭也須全體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註1)。此外,如加入成年子女,獲加入的成年子女須簽署承諾書,表明他們會與年長父母一起和諧生活,克盡孝道,而在正常情況下,分戶不會受理。假如其後不論在什麼情況下分戶,房署只會編配新界中轉房屋予成年子女。成功加戶之後,住戶須按家庭入息水平繳付單位的原有、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註2),而且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均須每2年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註3)。除上述指定的8類人士可以申請加戶之外,其他加戶申請將不會獲得考慮。
有條件暫住
圖片參考: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images/blank.gif
戶主可申請下列4類人士在公屋單位作有條件暫住,以便年邁戶主得到照顧(註4),或使戶主能照顧極需依靠戶主的近親:1.負責照顧戶主的成年子/女(若未能通過「一個家系」的條件、「全面經濟狀況評審」或「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2.負責照顧戶主的兄/弟/姊/妹(只限一名)及其家人;3.須依靠戶主的18歲以下內孫/外孫(註5);4.須依靠戶主的受供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