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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是中國現存最早的古代成文法。早在公元前3世紀的秦國已經建立了一個相當完善的法律。正是始定於商鞅的秦律使原處西陲小國的秦走上了富國強兵的道路,但秦律的固有弊端也在其發展過程中,逐漸體現出來。
造成秦朝的速亡的因素有很多,但卻秦律的弊端與秦朝速亡是有必然聯繫的。首先,法在發展過程中,其公正權威完全被君權至上所替代。商鞅極力倡導法治,把法作為治國的根本。但事實上,法家所主張的法治,並不是絕對的人人平等的法治。因為作為統治者的君主是超越於法律之上的。法完全跟著君主一個人走。
如果說先秦法家在強調君權至上的同時,還注意到法的公正權威,那麼到秦始皇時期,法卻是以維護君權至上為惟一目的,在秦始皇眼中,“法治”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完全成了君主實現個人慾望的工具。
商鞅變法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使秦國迅速富強,商鞅認為是用法來規範、引導民眾的行為。同時,他認為賞與刑是法治的主要手段,但以刑為主,以賞為輔。刑罰是用來禁止邪惡的,賞賜只能起輔助作用,但是,按照商鞅的邏輯,就是“刑輕”的時候,要再加重刑罰。如此推演,其重刑必然走向極端。
因此,在秦統一天下之後,秦始皇不僅基本沿用了商鞅變法時頒布的法律,並且,他完全拋棄了商鞅的“以賞為輔”的思想,他不主張“重罰輕賞”,而是主張“專任刑罰”的“重罰不賞”。他認為只有重刑多殺才能統治萬世。法在秦始皇手中,完全成了他“舉錯暴眾”、與民為敵的殘忍而野蠻的統治工具。
其次,刑法嚴苛,廣徵徭役,使“赭衣塞路,囹圄成市”,不僅激化了社會矛盾,還使社會缺少進行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同時,秦始皇與秦二世兩朝都在進行極為繁重的工程建設,例如,長城等軍事工程、阿房宮的擴建工程、驪山陵墓工程;同時又四出用兵,近30餘年的戰爭征伐、工程建設,舉國剩餘勞動力基本已經斷絕。人民無法進行基本的農業生產,“獎勵農耕”的法令也成了一紙空文。
在經歷了多年征戰後,人民渴望一個安定的環境進行勞動。但秦朝推行的嚴酷的刑法和廣徵徭役的政策,使人民無法進行基本的生產活動。廣大人民長期生活在生存線以下,社會矛盾激化。陳勝吳廣起義就是一個例子,陳吳兩人所在刑徒因為天氣原因不能按時到達指定地方,按秦法是處死。真的是秦法逼民反。因此在陳勝吳廣起義後,曾經赫赫不可一世的秦帝國便迅速土崩瓦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