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員工合約(長工)指明有薪假期為12 天,但必須於工作一年後才可享用,我想問以下問題﹕
1. 假設我2010年2月1日返工簽約,如果我於2011年12月1日離職,那麼我是不是應該總共有 12天(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2月1日) 再加 平衡10天(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 的有薪假期呢?
其實我有d 朋友都係得有薪假期為12 天,但佢地就指明一個月可以自由享用1天,當然亦可以累積一次過享用,但不明白有些公司仍需要工作一年後才可享用.....
收錄日期: 2021-04-30 15: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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