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媽媽被控偽造文書 請大家幫幫我

2010-09-17 4:06 pm
事情是這樣的,我父親過世之後,媽媽繼承遺產的時候,卻只有寫媽媽跟我,我媽媽不懂法律,他以為房子是爸爸跟他打拼的結果,所以把我妹妹寫成拋棄繼承,結果這件事情被我妹妹知道之後,控告我媽媽偽造文書罪,我不知道該怎樣幫我媽媽,房子是爸爸跟媽媽一起買的,爸爸是所有人,自從爸爸過世之後,現在媽媽還獨自一個人繳房屋貸款,我妹妹還對我媽媽家暴,所以我媽媽很害怕他。

已經收到傳票快要開庭了,我看媽媽很難過,是不是可以跟法官講我們家有兩棟房子,一棟房子拿出來法拍,將房子法拍款項跟另外一棟房子的市價,看我妹妹可以拿幾成在交給他,不然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有沒有比較好的方法,到時上法庭我該怎麼跟法官講。
更新1:

請問 alanyuc@ymail.*** 大大 您的意思是第一順位是我母親,所以他有遺產的繼承權以及分配權,但是我聽到有另外一種說法是,母親拿一半另外一半由小孩子來分的,不知道這又是怎麼回事, 還有就是說我妹妹拋棄繼承這件事情,是我想到實際情形我也不知道,可能要問我媽媽,再來接到檢察署傳票,請問檢察署傳票是跟法院傳票布一樣嗎,謝謝。

更新2:

to: mitter*** 你真的懂嗎,什麼叫做我媽媽太無情,你知道我爸爸在世的時候,我妹妹還拿刀子殺我媽媽,砍我媽媽的脖子,被我爸爸就把他趕出家門,我媽媽還聲請保護令跟驗傷單,我媽媽就是因為身心靈對我妹妹感到害怕,才沒有登記我妹妹的名字,我爸爸在世的時候他就敢這麼做了,連大樓管理員都知道,你想看看。

更新3:

我還有一件事情,想請問各位大大一下 如果說,我妹妹要回復繼承權的話,因為父親死後沒有留下財產,就只有兩棟房子,因為他都把錢全部繳貸款了,這點我們都知道,剩下兩棟不動產部分,老實講我媽媽的所賺的錢也壓在房貸了,媽媽也沒有存款跟房子,因為當初就是一起買登記在爸爸名下,關於房子部分我媽媽可不可以向法官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呢,謝謝。

回答 (5)

2010-09-17 4:37 pm
✔ 最佳答案
Dear 樓主

目前的情況..,除非您妹妹有"證據"證明您母親有偽造文書的部分!

不然在法律上,他絕對站不住腳的!

其一,在民法上,除非您母親與父親有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 第 1004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約定財產制之選擇)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 條 (法定財產制之適用)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不然基本上,您母親是擁有繼承權及分配權。

其二,您在內文中提到,拋棄繼承...?

除非您父親有提前寫遺囑,有分配其繼承之要項...,不然您母親有絕對的分配權。 民法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換言之,這是您母親要求的部份,並不是您父親"遺囑"的部份,何來的 偽文 呢?
民法
第 1176 條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其不難猜測,如果真的發生此事件...而她也狠心對母親提告"基本上在偵查庭可能就被打下來了"
屆時再去提出”誣告”吧...不過做母親的,因該也不忍心吧...畢竟誣告是重罪...。

2010-09-17 10:00:51 補充:
Dear 版主

同三樓板大所說的。
檢察署與法院的傳票是不一樣的性質。

在法務法目裡面也是不同的
http://db.lawbank.com.tw/FSYS/FSys.asp
上述網址是"法源網"的說明
您可以看一下其"法務法目"的部份,就可以知道...。
檢察署顧名思義,叫屬檢調單位。也就是有檢察官的部份"調查"
他們利署的是檢察單位...採用的法規是"引渡法",連結如下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2.asp

而法院則就是...仲裁法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

2010-09-17 16:39:42 補充:
Dear 樓主
在下與友人討論過,修改一下在下留言的"部分"

令尊未立遺囑,即由繼承人依法定繼承比例繼承遺產,您與妹妹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您母親也可依民法第1144條與你們平均分配令尊遺產,也就是說,你們兄姊弟與母親各有比例4分之ㄧ,至於財產ˋ土地實際上如何分配,可協議分割,若協議不成,可訴請法院裁判。

抱歉,之前回答得部分,有些出入。

不過您是否可以與母親詢問一下,當時的情況,是在何種情況下,寫下拋棄繼承的部份呢?
如果您母親寫的"拋棄繼承"是沒有法律效益的,那自然在"偽造文書"的部份,也是部會成立的呢!

2010-09-17 17:04:29 補充:
是否...有重大侮辱父母親之佐證呢?

如照您所述之,妹妹曾經有如此惡劣之行徑:我妹妹還拿刀子殺我媽媽,砍我媽媽的脖子,被我爸爸就把他趕出家門,我媽媽還聲請保護令跟驗傷單,我媽媽就是因為身心靈對我妹妹感到害怕...

保護令與驗傷單的部分,也可以先準備"備用"
因為除了先了解您母親當時的情況下,同時也可以先準備,如檢調部分時,針對您妹妹的說詞做答辯呢。

2010-09-17 21:25:23 補充:
我的想法是採"認罪"但是是在:法律知不知與錯誤 部分(刑法第16條)。

您亦可主張"刑"第 14 條 (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 12 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010-09-17 21:25:37 補充:
也就是說,先針對"誤寫拋棄繼承"的部分說明(認罪)。
然後針對"為何誤寫拋棄繼承"
也在下為何需要您思考...上述的保護令與驗傷單的部分了...(如何運用)。

2010-09-17 21:28:25 補充:
抱歉,字數超過,所以沒辦法說到我的想法...。

2010-09-18 00:47:04 補充:
Dear
雖然同之前說的繼承權之部分,因為您母親在法定上是父母
(是比較難,關於分配的問題)
但也並非全無辦法,您提出這個部分...

民法第1118-1 條(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接下

2010-09-18 00:47:24 補充: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呢!
今天您妹妹對母親的態度是如此之惡劣(Sorry,沒有冒犯之意,純真對您留言的部分之見解)
法院也說了,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又因為您妹妹與母親屬於直系血親,她對您母親的態度是如此之(故意虐待)。
故請法院得除去她的繼承權。
此外...如果她也已經結婚了!也有正常的家庭。

"判斷"她也不曾有扶持過您母親過。

接下

2010-09-18 00:47:37 補充:
第 1114 條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綜上,您妹妹既然不曾扶養過直系血親,甚至有"故意虐待"之情事。亦也觸及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第5條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向法院,懇請法院免除其"您妹妹"之繼承權。
參考: 法源, 法源網
2010-09-17 7:14 pm
版主你好,關於你的問題,以你所言你妹應不是未成年才對要不然怎麼打的贏你母親,而在你母親私自幫你妹辦理拋棄繼承後,在二年內你妹認為有侵害它的繼承權的話它還是可以向法院申辦回復的,所以你要和你妹說不要那麼衝動,亂來,要不然你母親是可以告你妹家暴的,叫你妹事情不要搞那麼大,打你媽,哇勒,還真衝動阿,叫你妹趕快去撤銷對你媽的提告,真是亂來.
(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010-09-20 10:07:19 補充:
大大,看了你以上所補充的內容,我真覺得你妹還真是有夠兇的阿,不過呢,就算你妹拿刀要去砍你母親,在繼承這方面它還是有權利繼承的說,你們不可因此抹煞掉它的權利,再則,你妹這種情況是精神有問題嗎,還是劣根性太重阿,拿刀砍你媽會不會太誇張阿,如果這種情況真的無法排除的話,我看你們也就只有提告送你妹進去勞改,再教育的說{送去關的意思},

而你所說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這個是適用於夫妻離婚用的法條,不適合用在繼承權的說,
2010-09-17 5:27 pm
您好:
檢察署傳票, 檢察署傳票是跟法院傳票不一樣....

檢察署傳票是檢察官調查是不是有犯罪事實調當事人用......

法院傳票是檢察官認為有犯罪事實起訴後法官審理用....

妹妹拋棄繼承這件事情如果是未成年法律代理可能就無罪....

但是拋棄繼承不是用寫的....需要一定手續....

別擔心..還沒起訴...如果起訴再看起訴書再談因應之道....

如有問題再研究.....現在急也無用....
參考: 福緣法律稅務事務所
2010-09-17 4:41 pm
版主應該不會是男的吧?

如果是的話,只能說版主的媽媽也太重男輕女了~~
同樣都是子女,一位與自己共同繼承,卻將另一位女兒登記為拋棄繼承。

這樣實不應說不懂法律,(因為她明白拋棄繼承的意思是什麼)
對該女兒而言,反而得問媽媽是否太無情了?

2010-09-17 17:13:18 補充:
其實並非我無情,而是就版大之前隻字片語而言,
試問有誰知道背後的故事為何呢?(咚~~拿我跟版大的鄰居比~~)

而妹妹還拿刀子殺我媽媽,砍我媽媽的脖子,是在繼承發生事實之前,並非繼承發生事實之後,所以當然並沒有構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而且就算上述事實為真時,與遺產繼承登記是兩件事,
並不能以此為由,媽媽就偽造文書呀~~並侵佔妹妹的繼承權呀~~

2010-09-17 17:13:29 補充:
至於配偶要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那是得在繼承發生的二年內主動提出,經法院審核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後,才能確定能分得是數目為何?

而版大所指的"母親拿一半另外一半由小孩子來分的",這是必須為婚姻約定共同制時才會產生,但並非配偶只分一半。而是配偶先分一半,之後再參與繼承人的分配(民法1039)

2010-09-20 09:58:31 補充:
因為父親死後沒有留下財產,就只有兩棟房子,因為他都把錢全部繳貸款了

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名下遺產有兩棟房子,以及房貸的債務?
那不知以當時兩者相比(遺產與債務),何者為大?
2010-09-17 4:28 pm
偽照文書 是公訴罪 一旦提出告訴 就不能撤銷


而且為什麼你媽媽當初不寫你妹妹?

她不是一家人?

雖然事她和爸爸打拼的結果 可是妹妹以後還是有權力可以記承阿

難道她認為妹妹以後會嫁人所以不用寫?


既然提出告訴 就算妳妹想撤銷也不可能

但是你媽 可以對他提出家暴 但妳媽還是會被罰邢 兩件事 是不相關的

收錄日期: 2021-04-21 13: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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