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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就這兩條~契約有效~學姊可以提告阿
這就是道德禁止~法律許可的例子
但是我還是站在道德這邊的
學妹加油^^
補充聯合新聞網的報導
「拾金不昧」觀念被顛覆?一名大學女生在校內遺失註冊費,學姊撿到錢,卻拿出法條,要求三成「報酬」,不然就要行使「留置權」。法務部官員稱「法律是激發人性」,鼓勵拾金不昧;但立委黃偉哲批評這是「恐龍立法」,揚言修法刪掉留置權。
民法第八○五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立法院去年一月修法通過,規定拾得人請求的報酬,以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上限,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可對遺失物主張留置權。
一名大二女學生上周四向黃偉哲陳情表示,她家境清寒,父母貸款幫她籌約四萬元學費,不慎在校園遺失;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表明,如果不給報酬,就要行使民法留置權,讓她心急如焚。
黃偉哲質疑,「留置」和「侵占」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如此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個人覺得抱歉;過去學校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等價值觀,可能因留置權規定而消失,他傾向修法。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說,法務部當初是參考德國、日本訂定留置權;他認為法律是激發人性,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報酬;以他學法律的判斷,這樣立法還算「合理」。
如何區別留置與侵占?呂丁旺表示,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說,現金是可分割的動產,撿到三萬元,頂多只能主張一萬元的報酬,拾得人可留置一萬元,其餘兩萬元必須立即歸還失主;若是不可分割的名畫或鑽戒,拾得人在相當時間內拍賣,但失主也可提出相對擔保。
他強調,留置權若違反「公序良俗」就不成立,女學生若急著繳學費,為了被多留置的七成現金而去借高利貸,所衍生的損害賠償,未來可向拾得人求償。
郭宏榮建議,由警察單位或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再走司法途徑,由於金額不多,大約三個月就能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