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姊如果向學妹討賞金,學妹不給,學姊可以告學妹嗎?

2010-09-14 5:33 pm
這幾天發生的事,南部某大學的法律系學姊,撿到學妹的4萬塊,雖事後態度急轉直下,同意全數歸還,但傳聞他們有密約:如果學姊被人肉搜索到的話,就要向學妹討1萬2的賞金。
請問,學姊現在已經還4萬塊給學妹了,大家來探討一下法律,如果學妹故意向外界透露,她們的背景的話,而導致學姊被網友人肉搜索到,而被公幹到死,到最後很難看,這下學姊要向學妹討1萬2了,若這時候學妹執意不給的話,請問學姊可以到法院提告嗎?

小弟我先說我個人看法,應該告不成,首先,她們兩個這種約定,我想只是口頭上吧!就算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由於這應該已經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了吧?!因此法院應該會判這份契約無效。

第二,既然契約都無效了,而學姊錢又已經還給學妹了,這下學姊應該是無門了吧?!

所以,學妹這時候應該是可以放膽的去爆料了吧?!

請問各位我這樣說有沒有錯誤呢?學姊可以提告嗎?
因為這種約定帶有威脅的口氣,學姊因為怕自己被人肉搜索,被公幹,怕被未來的僱主盯上,而找不到工作,所以以此當威脅條件,這樣應該是無效的吧?!
各位覺得呢?
更新1:

可是,這樣的契約如果有效的話,這算什麼契約啊?!= = 威嚇的口氣,跟壞蛋差不多可以摸到邊了啊!這算什麼?! 我覺得社會還需要一點正義。 大家都答得好好喔!>

回答 (9)

2010-09-14 5:58 pm
✔ 最佳答案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就這兩條~契約有效~學姊可以提告阿
這就是道德禁止~法律許可的例子
但是我還是站在道德這邊的
學妹加油^^

補充聯合新聞網的報導

「拾金不昧」觀念被顛覆?一名大學女生在校內遺失註冊費,學姊撿到錢,卻拿出法條,要求三成「報酬」,不然就要行使「留置權」。法務部官員稱「法律是激發人性」,鼓勵拾金不昧;但立委黃偉哲批評這是「恐龍立法」,揚言修法刪掉留置權。


民法第八○五條原本規定,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報酬;立法院去年一月修法通過,規定拾得人請求的報酬,以遺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三為上限,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可對遺失物主張留置權。


一名大二女學生上周四向黃偉哲陳情表示,她家境清寒,父母貸款幫她籌約四萬元學費,不慎在校園遺失;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表明,如果不給報酬,就要行使民法留置權,讓她心急如焚。


黃偉哲質疑,「留置」和「侵占」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如此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個人覺得抱歉;過去學校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等價值觀,可能因留置權規定而消失,他傾向修法。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說,法務部當初是參考德國、日本訂定留置權;他認為法律是激發人性,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報酬;以他學法律的判斷,這樣立法還算「合理」。


如何區別留置與侵占?呂丁旺表示,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說,現金是可分割的動產,撿到三萬元,頂多只能主張一萬元的報酬,拾得人可留置一萬元,其餘兩萬元必須立即歸還失主;若是不可分割的名畫或鑽戒,拾得人在相當時間內拍賣,但失主也可提出相對擔保。


他強調,留置權若違反「公序良俗」就不成立,女學生若急著繳學費,為了被多留置的七成現金而去借高利貸,所衍生的損害賠償,未來可向拾得人求償。


郭宏榮建議,由警察單位或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再走司法途徑,由於金額不多,大約三個月就能裁決。
參考: 聯合新聞網+民法
2010-09-17 9:20 am
客觀看法:

學姊撿到錢,有環錢的意願,動機對
學姊撿到錢,卻要求3/1獎勵金,以台灣人整體品德來說,雙贏不吃虧
學姊撿到錢,學妹家境清寒,仍堅持收取3/1獎勵金,無同理心,理性大於感情


主觀看法:

有人撿到錢,學妹應該滿心感謝有人會聯絡他,並跟家人商量是否有多餘的錢能交付獎勵金,或是在跟學姊談獎勵金是否能降低到3/1

而不是今天有人打電話有意願要環他錢,滿心感謝,當談到獎勵金,就一句我沒錢,就開始想所有能夠幫他的人、網友、立委協助他,這樣從感謝轉變為防禦的心理建設也太快了吧!



學妹今天的角度不該是今天我家境清寒,少一點就付不出錢,當然我是講主觀的看法,學妹家人總不可能貸款是+身上的現金總共4萬來給學妹吧? 學妹身上也總該有生活費吧? 沒有這些彈性的錢家人如何生活? 學妹如何吃飯? 應該可以彈性的要求分期付款,而不是馬上的就轉換成受害者防禦心態,求助於大眾...

老實講今天有人有"環錢"的意願,就台灣整理人性來說就對一半了

另一半只是一個人的價值觀跟同理心,市學妹連長市談判的餘地都沒有就直接求助,用輿論的壓力打壓讓情勢一面倒

這完全不符合民主國家

簡單來說學妹不知足

學姊沒同理心

沒有絕對的誰對誰錯

祇是今天的立場不一樣而已

你今天搞不好能說我今天如果是學姊我是學妹我會怎樣怎樣

但是今天就是你不是那位學妹  你也不是那位學姊  你更沒體驗到當時金錢的誘惑與人家打電話要環你錢的那份感謝心態


參考: 沒有絕對,以法來講學姊絕對沒錯,以情來講學姐不通人情,以理來講學妹不知感恩
2010-09-14 6:59 pm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說,法務部當初是參考德國、日本訂定留置權;他認為法律是激發人性,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報酬;以他學法律的判斷,這樣立法還算「合理」。 這句話我個人是不太接受的,雖然參考德、日等國的法條,但也不能漠視自己國家向來的文化傳統背景,竟然是國情不同、民俗習慣不同,參考就好好參考就行了,不用在這裡多強調。他忘記老師、父母、長輩從小耳提面命說到大的拾金不昧,這種優良傳統,怎不見立法諸公及法學人士拿來參考,別人的月亮比較圓,還是我們自己毫無立法的自信,這點我是不懂啦!還是這樣是他另一種見解「不合理」以後老師教學生應改變說法,拾金不昧是參考,可以向對方索取報酬是政府規定,你的權益,凌駕道德之上,這樣教孩子,好嗎?前不久一位荷蘭的攝影家吧?到台灣遺失皮包,被道德標準比副司長高的計程車司機撿到交到警察機關 ,原封不動的送回,感動這位外籍人士,認為縱然是荷蘭自己國家都未必能夠如此,一而再再而三的到台灣這塊『感心』的地方旅遊,宣傳台灣的好,這是什麼?這是道德、這是感動、這是學校及家庭教育的成功、這才是真正的台灣力量,比起政府花幾億、幾千萬的宣導更來的有效!

副司長了解這個內涵嗎?現在不能罵人家腦殘,會被告。所以我只能說您的見解真是透徹,小弟弟我真是衷心佩服!

各位,我不是法律人,我不懂法律,但是我們要教導晚輩甚至自己學習『不以惡小而為之,不以善小而不為』 當作我們自己生活教育上力行的準繩。

版大,對不起!我脫題了!今天這個所謂的學姊沒有錯!只是他遇到一個可憐的學妹,錯就錯在這裡。倘若今天撿到的是財團、金控或是一些惡名昭彰的政治人物、副司長或補教人士,這個局面就反過來了,大家就會支持法律的規定,一定要這些肉球 支付這3成的報酬,這樣就能符合大家內心的期待,這個法律訂的真是美好,不是嗎?
參考: 俠盜裸奔漢
2010-09-14 6:40 pm
父母血汗與自身前途相關錢財.怎可大意遺失!
2010-09-14 6:21 pm
我有不同看法若非民法第 805 條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30﹪就有可能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如果不違反善良風俗您推論可能不成立12000剛好是30﹪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2010-09-14 6:19 pm
在facebook上也來發動恐龍立委票選!
2010-09-14 5:58 pm
你是在自問自答?
法律問題不外乎情理,
這問題可以作為省思警惕,不值得深入討論...
2010-09-14 5:43 pm
我認為是可以的哦
但是我認為那麼學妹因該不會這麼做吧..
參考: 個人看法
2010-09-14 5:37 pm
害怕被人肉搜索乾脆連錢都不要了 .....

收錄日期: 2021-04-28 14:34: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914000015KK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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