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已經研究過《僱傭條例》關於生育保障的條例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6.pdf ,我也只須為你感到疑惑的地方作解釋了。
我會建議你在上工後一個月內通知僱主已懷孕,不要企圖隱瞞12星期後才通知你僱主了,你通知僱主已懷孕是會超過一半機會在12星期內被解僱,原因好簡單,僱主不願意員工請10星期產假,要特別調配人手或請臨時工都會是相當麻煩的事!
如果你選擇隱瞞已懷孕到通過12星期試用期後才通知僱主,能成功的話就可以得到懷孕員工的"職業保障",除非你犯下可導致即時解僱的嚴重過失才可以合法解僱你: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參考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但我不認為你有機會隱瞞成功!12個星期後你已懷疑四個多月了,懷孕接近四個月前肚子都脹起來了,還怎麼可以瞞得過去?就算僥倖通過12星期試用期,僱主亦必定知到你是存心存心隱瞞(僱主不可能相信你懷孕18個星期後才知道已懷孕)目的是爭取懷孕員工的"職業保障"。你雖然能得到"職業保障",但會隨著產假結束而終止。僱主不太可能容忍曾刻意"佔公司皮宜"的員工過了"職業保障"期仍留任。
若果選擇隱瞞12星期後才通知僱主已懷孕,你還要考慮由於你沒有通知僱主已懷孕,這12星期內是不會得到"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的權利,這對你和BB都有一定危險。
就算你順利能得到10星期產假,都不可能是有薪產假,法例規定放產假前必須按連續性合約工作滿40星期才可以享受產假薪酬,而產假是預產期前四星期開始放,雙方同意下可延期最多兩星期至預產期前兩星期就必須放產假,怎樣計算你都不可能做到放產假前已為公司工作40周。
建議你一個月內通知僱主,是爭取給僱主或上司留下有工作表現良好的印像,這時通知僱主,是有一定被留任機會的(好員工不易請),也可能讓你留任多個半月才和你解約,以後還有機會再進入這公司工作。
2010-09-13 21:35:20 補充:
第一日上班通知極大機會即日解約,免得花心機教你孰習工作後才要求你離職。
10月5日後才通知有機會被僱主埋怨幾句。
有試用期的工作第一個月內解約是不用通知期或補償代通知金給對方的。
建議你可以嘗試工作一天,就會知道這份工作是否值得博他留用你。想爭取被留用是須要有工作表現,那最少都得工作幾天後才通知僱主已懷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