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合伙冇限公司,丞接了政府工程為第四判,現在用第三判去供MPF,在自己的個人報稅表中,我就寫了在第三判頭公司打工,這樣是否正確?個人入息課稅就寫"是",這又是否正確?
現在我想問,如果合伙公司收稅單,又要提交薪金的人名,顧主是否不應出糧給自己?名單上是否不應有自己的名?希望有人可以解答我的問題?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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