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個人報稅問題

2010-09-12 2:00 am
本人有一合伙冇限公司,丞接了政府工程為第四判,現在用第三判去供MPF,在自己的個人報稅表中,我就寫了在第三判頭公司打工,這樣是否正確?個人入息課稅就寫"是",這又是否正確?
現在我想問,如果合伙公司收稅單,又要提交薪金的人名,顧主是否不應出糧給自己?名單上是否不應有自己的名?希望有人可以解答我的問題?

回答 (2)

2010-09-12 8:36 am
✔ 最佳答案
以下是您作為合夥無限的承判公司要注意的事項:
第一:
不應該用第三判去供MPF,應該是你自己的合夥公司幫合夥人自己供MPF。

第二:
填"個人入息課稅" 多數唔會有錯,但在PART 5薪俸稅中就不要填你在合夥公司出了SALARY。

第三:
合夥公司的利得稅表要附上公司帳目(損益表,資產負責表,利得稅計稅表)

第四:
出糧名單中其實可有可無。如果不填有出糧給自己則較簡單,但就有可能違反了實際情況。
但如果出了人工給合夥人自己,則是要在"利得稅計稅表中" 加回此數,即ADD BACK,因為東主或合夥人的薪金是需要課稅的。
小心報錯了會被稅局懷疑就煩了,交多稅或少報了也對公司不利。

如不明白OR需協助可來信或E-MAIL給我

參考: 專負責報稅
2010-09-12 7:17 am
錯錯錯,請報整盤ACCOUNT在利得稅報稅表,唔識唔會自己報的


收錄日期: 2021-04-19 23:19:2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911000051KK0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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