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被解僱((20 點))

2010-09-12 1:22 am
大家好!

我是做了第2個月收到"終止僱佣合約"的,這信寫了1個月的通知期 ;

如果我沒有履行(因期間僱主又再寄信給我,我誤以為是即時解僱),

期後僱主透過勞工署給了我一封<調解會議約見通知書>--申索代通知金,

我是否必須賠償???

回答 (2)

2010-09-12 8:07 am
✔ 最佳答案
我的回答會令你失望!

確實依《僱傭條例》你不能履行通知期要如常上班工作的責任,就得賠償僱主代通知金!

試用期的首月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是不用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當試用期滿一個月後至試用期完結前,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就得給對方依合約所定的通知期,如果合約並無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或所定的通知期少於7天,就得依《僱傭條例》規定的不少於7天。

建議你要盡快澄清僱傭合約(包括口頭承諾)有沒有說明通知期內單方面終止合約是須要一個月通知期,如果有說明要一個月通知期,你是要履行一個月通知期要正常上班工作的責任,否則要補償一個月工資作代通知金。若合約(包括口頭承諾)沒有說明試用期內通知期是多少天,你即時離職仍得補償7天工資給僱主。
~~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如果你不出席調解會議或拒絕支付代通知金,勞工處很大機會把個案轉介到勞資審裁處作仲裁,法庭作出裁決後你仍不支付代通知金及法庭堂費就有機會被凍結資產。除非你宣布破產或潛逃外地,否則很難拒絕法庭要你支付的款項。
2010-09-15 10:51 pm
你是要賠償的,因你沒有了解清楚才走....除非你前BOSS肯同你和解....記得不要太寸....否則不可能成功...知無


收錄日期: 2021-04-29 16: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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