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工法例若要向僱主追回不合理扣除薪金而要向勞工處栛助有沒有追討時限及要準備什麼呢.....
>離職後6年內。
2)本人於8月1日2010年入職至2010年9月3日離職,公司設有勤工獎在無曠工等等...下會發放,OK!我問就是9月份我自行離職算我無履行7日通知,這樣僱主話會扣勤工,但竟然在我8月份糧扣,而我8月沒有觸犯公司規條,勤工不是以每個月作計算嗎?
>公司有權在你的薪酬中(不論任何扣除項目名稱)扣除現行香港勞工法例上容許的金額及其總扣薪金額,當然,你不認同的話,先與公司商討,商討不果的話,可向勞工處求助,要求介入協助處理,以求得到公平的處理。
3)本人就一單工作而令僱主損失金錢,而僱主就在我的工資扣除而扣除的金額就遠遠超出勞工法例的$300/而問題關鍵就是整過工序還有其他同事參與的,何解只是扣我工資而其他人唔扣呢?(是否因我將會離職可以有理無理都扣起先呢?"僱主有咁?權力嗎?")俗語云:捉賊要拿裝,咁僱主扣僱員薪金?時侯是否要在合乎理據+証據及跟?勞工法例進行呢?
>僱主只可以就單一事件,最多扣除HK$300,超出這限制的話,已屬非法扣薪。
扣薪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 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資料來源: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參考:扣薪)